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滨海新区麦克企业以及两岸关系的良好发展态势。大陆与台湾那一湾浅浅的海峡,再也无法阻隔两岸同胞相互交融的愿望。越来越多的台湾企业来到大陆投资设厂,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也来到大陆寻求发展。那么问题来了,在当前一国两制的政治前提下,如果企业招聘港澳台同胞,应该遵守哪些特别的法律规定?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又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详情以本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回复为准)。 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及有效证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详情以本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回复为准)。 二、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三、被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亦受大陆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四、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执行所面临的相关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