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 处理消费者问题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 重要的劳动用工方式 目前在很多用人单位得到广泛接受 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并自2013年7月1日施行 人社部通过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时候一定会有职工提问 什么是劳务派遣? 敲黑板~以下是科普时间 ������ 劳 务 派 遣 劳务派遣,塘沽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派遣中的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 傻傻分不清楚? ������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由于自身是派遣工 很多劳动者也搞不清 自己是否和用人单位直接招聘的员工一样 享受同样的待遇 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又有哪些? 来看以下解答 01 - 解答时间 - 劳务派遣需求签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02- 解答时间 - 劳务派遣有试用期吗?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03- 解答时间 - 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吗?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04- 解答时间 - 劳务派遣工有社保吗?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款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05- 解答时间 - 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由谁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单位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 06- 解答时间 - 劳务派遣工能参加工会吗?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 第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07- 解答时间 - 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谁承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08- 解答时间 -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和终止吗?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延伸话题●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总工会也一直在努力完善各项工作 推出了以下方案和意见 01 《完善劳务派遣工管理机制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试点工作方案》 1依法建会 依法建会,最大限度的将劳务派遣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派遣规模在1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企业,要求在2020年底建立工会;派遣规模在100人以下的劳务派遣企业,建议成立工会,成立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引导帮助被派遣劳动者加入用工单位的工会或者加入工会联合会。确保劳务派遣工各项会员权益,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享有同样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休息休假等权利。 2 加强工会监督 加强工会监督,促进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地见效。 鼓励工会通过日常走访调研、工会信息员报告、网络舆情监测、12351职工热线等多种方式发现劳务派遣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促进《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落地见效,保障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 3 协调联动 协调联动,建立推广“人社+工会”“劳动仲裁+工会”的沟通联系机制,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围绕非法派遣、欠薪欠保、同工不同酬、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违反“临时性、辅助性、代替性”规定等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鼓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议案,引导督促劳务派遣企业守法合规可持续经营。 4 加大援助 加大援助,充分发挥“法院+工会”、“检察+工会”沟通联系机制和工会律师团的作用,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快捷有效的法律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被派遣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降低维权成本及时间。 5 强化宣传 强化宣传,通过工会媒体和省里主流媒体、网络自媒体、普法讲座、专题活动等形式,广泛宣传劳务派遣企业依法派遣、用工单位规范用工、被派遣劳动者理性维权,构建企业、被派遣劳动者、社会发展大局三者共赢的和谐劳动关系。 6 明确责任分工 加强组织领导 加大经费保障建立试点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由省总新时期产业工人建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增设规范劳务派遣工管理机制保障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试点工作专班,由省总维权工作部承担日常工作,相关业务部室按职能参与负责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参照省总建立试点工作专班。并保障专项工作经费,为设计劳务派遣工的普法宣传、专题研究和法律援助等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最大限度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02 《关于进一步在全省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工会和组织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的意见》 1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劳务派遣单位都应当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2 维护权益 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有权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双向维护”机制 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双向维护”机制。劳务派遣单位工会负责组织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入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工资分配权益和民主管理权利等。用工单位工会负责落实岗位培训、劳动保护和岗位福利待遇,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以外的其他劳动经济权益和会员民主权利。 4 关于工会组织 劳务派遣单位暂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被派遣劳动者可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经是工会会员的被派遣劳动者,其工会组织关系暂由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工会组织管理。 原标题:《劳务派遣工,你应该了解的权益》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