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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时间:2024-09-17 06:47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59 次
2023年12月6日,天津市麦克企业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沪人社规〔2023〕32号,以下简称“新意见”),该规范性文件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该意见系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6月30日发布《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

2023年12月6日,天津市麦克企业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沪人社规〔2023〕32号,以下简称“新意见”),该规范性文件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该意见系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6月30日发布《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沪人社关发〔2014〕27号,以下简称“旧意见”)之后发布的又一个关于本市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的意见。


新意见涉及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未延续的处理问题,同工同酬问题,辅助性岗位确定问题,派遣员工工伤问题,跨地区劳务派遣的招工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的问题,派遣转外包问题,欠薪保障金垫付的问题等七个大问题,对处理劳务派遣用工相关争议提供了政策依据。


关于新意见的“变”


新意见在所涉问题上均大体保持不变,仅在“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招工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的问题”上,删去“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将非本市户籍员工派遣到本市用工单位设在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岗位工作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的表述。


对此,我们认为,此处调整系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中异地缴纳社保的体现。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存在异地用工的需求,员工希望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实际工作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非在公司所在地缴纳,这样有利于养老、医疗、落户、购房、购车、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利益。这在跨地区劳务派遣中也是一种常见的操作方式。


为了顺应国家对保险系统的不断优化,以及社会保险政策的逐步统一,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要求,2022年7月18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的通知也对此做了重点提示,释放了收紧“异地缴纳社保”的信号。该条的删除,无疑也是该政策的延续与加强。


对此,我们建议,企业应采取设立分支机构、劳动关系转移至关联公司等合法合规的方式,避免法律风险和监管风险。


关于新意见的“不变”


新旧意见内容在其他六个方面整体保持一致,如第一项中因不符合许可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原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在第二项同工同酬问题上,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第三项中关于辅助性岗位的问题,用工单位依然要按照《派遣规定》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适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范围,并在其单位内公示。在第二项和第三项的问题上,依然规定了用工单位未按规定确定辅助性岗位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除此之外,在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的问题、关于欠薪保障金垫付的问题,以及关于派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问题上均与旧意见保持了一致。


另外,新意见中较于旧意见删除了“关于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的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可以突破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自2014年3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已近10年,相应的过渡期已过,故新规将该条删去。但律师建议,该条的删除并不是新意见未对派遣用工比例做出要求,在用工比例上,企业依然要遵守上位法关于用工比例的要求。


新意见中


值得关注的几个方面


1.未落实同工同酬的予以处罚


意见提到,用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未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协商确定辅助性岗位范围


用工单位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适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范围,并在其单位内公示。


3.可对劳动者欠薪进行垫付


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符合欠薪保障金垫付情形的,相关行政机关在查清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后,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对劳动者的欠薪进行垫付,但对同一名劳动者的同一欠薪事项只垫付1次。


4.及时调整劳动者管理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将派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应当调整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所形成对劳动者的管理方式,根据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性质,参照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管理界限,防止引发相关纠纷。


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处理。


新意见的发布保持了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频繁变动给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带来困扰,同时也是根据当前的社会和经济环境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对于企业而言,应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利,确保规范和公平。签订合同和协议,遵守同工同酬原则,合理确定辅助性岗位范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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