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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11-06 21:23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22 次
为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整体质量,市民政局等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

  为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天津市劳务外包提高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整体质量,市民政局等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京民养老发〔2020〕140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6年底以来,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重要讲话精神,市民政局等部门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民福发〔2016〕527号)和《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 全面提升养老行业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京民福发〔2017〕129号)等文件,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要“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城市养老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2020年5月,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0〕17号),提出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出台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2020年—2022年,每年培训1万名养老护理员、500名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500名老年社会工作者”。

  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相比,本市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存在明显短板:

  一方面,养老护理人才队伍稳定性低、人才流失严重。由于养老服务行业缺乏规范化、体系化的职业晋升渠道,难以满足专业人才在行业内的职业追求,许多年轻人包括养老护理相关专业毕业生普遍认为养老护理员没有发展前途,不愿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同时,在岗养老护理员平均薪酬与家政服务员、护工均有较大差距,面对北京消费水平高、照护岗位工作强度大等现状,养老护理人员不仅来源不足、招聘困难,而且转行率高、流动性大,每年流失率约40%左右。

  另一方面,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综合素质亟待加强。目前,养老护理员学历水平不高,各类院校培养养老服务人才不足,养老服务行业缺乏从事医疗、护理服务的专业人才。市、区、养老服务机构分级培训体系尚未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不足,一些养老护理员未经过专业系统培训,现有养老护理员未达到每年一次全员轮训,职业技能水平亟待提升。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队伍素质,本市启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政策制定工作,经多次召开座谈会、协商会,广泛征求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各区民政局、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意见,并经事前政策绩效评估后,最终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8条,以建立职业补贴和职业培训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为目标,加强制度设计,突出工作重点,健全培训管理体系。主要包括:

  (一)明确养老服务人才概念。《实施办法》对养老服务人才的概念做了明确界定,养老服务人才是指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养老服务的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养老管理人员。

  1.养老护理人员。养老护理人员主要分为机构护理员和居家护理员。养老护理人员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后,方可纳入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范围。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养老护理员。此类护理员属于规范用工人员。

  二是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养老护理员。养老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养老护理员三方共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养老护理员被派遣到养老服务机构专职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此类护理员原则上应按照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是签订劳务协议的养老护理员。主要包括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务协议的养老护理员(工人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干部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此类护理员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但不缴纳社会保险。随着家庭照护床位建设逐步开展,家庭照护者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务协议后,也可纳入养老服务机构兼职养老护理员范围。

  目前,本市养老机构内在岗养老护理员中,签订劳动合同5181人,签订劳务派遣协议1172人,签订劳务协议(含非退休人员)约3000人。

  2.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指在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营养调配、心理咨询、技术培训、能力评估、服务规划等工作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具体包含以下三大类:(1)具有国家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护师、社会工作师等专业技术人才。(2)具有职业资格的营养师、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才。(3)暂未纳入职业工种,但仍需加快培养的能力评估师、养老服务规划师等专业人才。

  3.养老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养老机构院长、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站长、养老服务企业负责人或投资人等管理人员。

  (二)建立毕业生入职奖励补贴制度。为鼓励和引导毕业生进入养老服务行业就业,《实施办法》提出,为毕业生发放入职奖励,奖励分三年发放到位。

  1.补贴条件。针对目前多数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进入养老服务行业就业意愿不强的现状,《实施办法》提出,国家统招北京生源或北京地区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毕业一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进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享受一次性入职奖励。

  这里,重点就毕业生入职奖励发放说明几点:(1)身份条件。必须是国家统招北京生源或北京地区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我们将通过查询学信网或要求提供相关学历证书等形式,确认从业人员的毕业生身份。国家统招北京生源的毕业生,即在北京市或外省市学校就读,毕业后进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毕业生。北京地区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即北京市户籍或外省市户籍,进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毕业生。(2)时间条件。应届毕业生或毕业一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凡是进入养老服务机构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均可享受毕业生入职奖励。应届毕业生,是指在其毕业本年度内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专职工作的。毕业一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是指其毕业年度的次年进入养老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且毕业日期与签订劳动合同日期不满一年的。由于《实施办法》从2021年1月1日实施,因此,2020年的毕业生在2021年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且毕业日期与签订劳动合同日期不满一年的,可享受入职奖励。

  此前,我们还考虑对毕业生所学专业和从事岗位作出限制,比如:要求毕业生必须是养老服务管理相关专业、必须专职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等,但考虑到实际工作需求,我们取消了相关限制。凡是有意愿进入养老服务行业的毕业生,鼓励其到养老机构或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专职工作,无论从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护理岗位,均可享受相应入职奖励。

  2.补贴标准。对于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给予6万元入职奖励;对于专科(高职)学历的毕业生,给予5万元的入职奖励;对于中职学历毕业生,给予4万元的入职奖励。

  3.发放方式。为避免毕业生获得入职奖励后发生人才流失的风险,《实施办法》对入职奖励发放方式进行了优化,明确规定入职奖励分三年发放到位,入职前三年分别按照补贴标准的30%、30%、40%的比例由区民政局通过民政资金统发监管平台发放至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即时登记人员信息时,视为入职时间(补贴发放起始时间)。入职奖励在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一年后开始发放,入职时间以毕业生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准。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奖励不再予以发放。补贴发放时间,原则上每年度上半年完成,视工作进度情况,力争在每年度第一季度内完成。

  例如:王某,2020年7月1日毕业,取得本科学历。2021年3月1日,王某与西城区某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在机构内专职从事康复护理工作。2021年12月底,民政部门通过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对符合入职奖励发放条件的人员信息进行归集,此时,因王某入职工作年限未满一年,暂不符合发放补贴条件。2022年12月底,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归集时,王某已入职工作满一年,符合发放补贴条件,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王某应享受6万元标准的入职奖励。2023年上半年(或第一季度),西城区民政局通过民政资金统发监管平台直接将补贴发放王某个人银行账户,第一笔补贴资金为1.8万元(6万元×30%)。2024年上半年(或第一季度),发放第二笔补贴资金1.8万元(6万元×30%)。2025年上半年(或第一季度),发放第三笔补贴资金2.4万元(6万元×40%)。

  (三)建立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制度。为破解本市养老护理员来源不足、招聘困难等问题,吸引专业养老护理人才、稳定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提升养老护理人才专业化水平,《实施办法》建立了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制度,为养老机构内的养老护理员,每月发放护理岗位奖励津贴。

  1.补贴条件。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发放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身份条件。第一,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专职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养老护理员。第二,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务协议、专职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养老护理员。劳务协议具体包括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养老护理员,以及签订劳务协议的退休人员。

  (2)职业技能条件。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及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均提出,要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我们认为,职业技能等级是体现养老护理员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为此,《实施办法》规定,养老护理员须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方可享受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关于两类证书进行以下说明:

  一是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尽管2017年国家取消了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鉴定,但在2017年9月前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养老机构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养老护理员,可享受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

  二是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规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包括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2020年,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面向北京地区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支持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下一步,本市将启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凡经人力社保部门或教育部门认定、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单位,均可颁发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可享受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受颁发单位所在省市地域限制。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的发放对象不包含事业单位编制养老护理员和兼职养老护理员。

  2.补贴程序。为加强养老领域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规定,养老护理员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须经民政部门核实后,方可享受护理岗位奖励津贴。如发现证书存在造假嫌疑的,需提供在申请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时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备核查。

  3.补贴标准。取得初级护理员(五级)等级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取得中级(四级)护理员等级的,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取得高级(三级)护理员等级的,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取得技师(二级)等级的,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取得高级技师(一级)等级的,每人每月补贴1500元。考虑目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实施办法》设置了两年的过渡期,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两年后未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再给予补贴。

  4.发放方式。养老护理员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即时登记人员信息时,视为入职时间(补贴发放起始时间)。考虑到如果由养老机构给养老护理员发放护理岗位奖励津贴,可能会造成养老机构为降低支出成本,将奖励津贴折抵薪酬待遇,减少原本应由机构负担的人力成本。为确保达到提升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的预期政策效果,《实施办法》规定,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由各区民政局通过民政资金统发监管平台直接发放养老护理员本人,特别明确提出奖励津贴不得折抵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如发现养老机构违规将奖励津贴折抵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情形的,经核查属实的,我们将把相关养老机构纳入信用黑名单。

  例如,张某,女,45岁周岁,2016年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2019年5月与东城区某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在机构内专职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月薪4000元。2021年2月,民政部门通过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对1月护理人员信息进行归集,对张某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进行核实,其符合发放护理岗位奖励津贴条件。2021年2月,由东城区民政局通过民政资金统发监管平台将1月的岗位奖励津贴1000元,直接发放张某个人银行账户,加上养老机构发放的工资,自2021年1月起,张某的工资应为5000元/月(税前)。养老机构加薪或减薪,均不影响每月1000元的岗位奖励津贴。如张某离职或不再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岗位,岗位奖励津贴将停止发放。

  (四)建立市、区、养老服务机构分级分层培训体系。《实施办法》提出,按照分类培训、分层培训、全员培训的设计,进一步健全分级分层培训体系,每年对养老服务人才开展一次全员培训。目前,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主要划分为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入职培训)和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两大类。具体分层培训体系设计如下:

  1.市民政局每年组织实施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培训,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提升示范性培训。

  2.区民政局每年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市级培训外的养老服务人才能力提升培训。

  3.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每年开展养老护理员入职培训。入职培训由养老服务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所需资金由养老服务机构负担。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新入职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的,可视同已进行了入职培训。

  (五)实行养老服务人才分类培训制度。

  1.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北京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实施,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本市各类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组织,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专职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和外省市来京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护理员经职业技能培训后,考核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从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行动结束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2.养老服务人才能力提升培训。由市、区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1800分钟),培训内容参照国家及本市养老院院长、养老护理员、老年社会工作者、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心理咨询师等教育培训大纲及教材执行。由组织者分别委托市、区养老行业协会组织培训考试,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养老服务人才能力提升培训资金和组织考试经费按照实施层级分别纳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六)规范补贴发放程序。为规范管理毕业生入职奖励发放工作,切实提高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了毕业生入职奖励补贴、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培训补贴的发放程序。

  1.毕业生入职奖励补贴、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均以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归集的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信息作为发放依据。由养老服务机构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上及时、准确的填报护理人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入职时间、合同期限等基本信息。平台于每年12月底将符合领取相应补贴的人员信息进行归集,由各区民政局通过民政资金统发监管平台,于次年上半年发放至从业人员本人。

  2.培训补贴由市、区民政局依据管理平台归集的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养老护理员人数,通过金融机构向培训机构发放。

  (七)明确财政补贴资金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信息化监管。《实施办法》规定,毕业生入职奖励补贴、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应以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归集的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信息作为发放依据;培训补贴由市、区民政局依据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归集的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养老护理员人数作为发放依据;养老服务人才录用、培养、培训、离职等情况须及时录入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市、区民政局每季度对录入更新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二是严格惩处措施。《实施办法》规定,由各区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培训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违规将养老护理奖励补贴折抵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等情形,经核查属实的,追缴相关补贴资金,并纳入信用黑名单。养老护理员与养老服务机构合谋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在追缴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记入养老护理员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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