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天津市 2月13日,塘沽劳务派遣东莞某电子厂附近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3人死亡。网传事件因3600元的工资“差价”引起——如此计算,就是1200元一条人命! 据知情网友介绍:嫌疑人4000元的工资,被“中介”扣掉了3600元,到手只有400元,于是引发争执,继而引发血案。被刺死的3人,分别是工厂主管、拉长,还有中介。 尽管报道写的是“中介”,但是作为一名曾经的人力资源工作者,有百分之八十的把握确定: 这哪里是什么“劳务中介”?分明就是不规范的“劳务派遣”! 一、理清概念:“劳务中介”和“劳务派遣”的区别 劳务中介, 是指通过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收取一定的职业介绍费用。劳务中介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劳务中介(有时俗称“猎头”)赚服务费大多是“一次性”的,成功介绍职业后,分别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取服务费,此后,劳动者从用人单位拿工资,拿多拿少不关中介的事。 劳务派遣, 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机构赚服务费是“长期”的,而且不应该从劳动者工资里发生,而是与用人单位事先约定好的,单独收取的服务费。 而异化了的劳务派遣,不仅用人单位和“中介”都没有“与劳工订立劳动合同”,而且“中介”还恶意克扣用工单位给付的、本应用于劳动者报酬的服务费用! 例如本来应该付4000的工资,却只给劳动者3000,其余1000则作为中介的服务费用。 展开全文
显然,东莞伤人事件的中介行为,并不符合“劳务中介”的特征,而更符合“劳务派遣”的特点。因为工厂是把劳动者工资先付给了中介,再由中介支付给劳动者。 二、恕我直言:“劳务派遣”就是一个“怪胎” 为什么说“劳务派遣”是怪胎呢?因为它的设计初衷是好的,为单位灵活用工提供了便利, 但是在实践中,它已然成了“剥削劳动者血汗”的代名词,为用人单位恶意逃避《劳动合同法》义务提供了操作空间。 在这样的制度支持下,用人单位只要对劳动者不满意,随时可以把他退还给“劳务公司”,本质与“开除”没什么区别,还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以“没有好好干活”为借口,克扣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只需少付或者不付给“中介”服务费即可,而“中介”当然也不可能给劳动者补足工资差额。 4000元工资拿到手变成了400元,如果说全是“中介”扣下的,我完全不信, 因为“黑中介”也是需要一定信誉的,不然挣不了更多的黑心钱,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扣了劳动者3000工资,只付给中介1000,那么劳动者只拿到400就能解释得通。 尽管人社部近年来出台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了一系列规范,但是请恕我直言:只对规范性用人单位具备指导性,对于很多“不规范”企业来说,没什么可操作性,而且几乎没有明确的罚则。 题外引申:令人惊讶的是,现在很多机关事业单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个人认为是违规行为,因为财政部102令第十条第五款明确:“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但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工”,其权益相对还能得到保障,因为花的不是私人钱,管理者没必要冒险给自己添堵,而诸多企业的“劳务派遣工”遇到问题,得靠自己解决。 三、不必流血:这样的劳动纠纷本可以依法解决 电子厂与伤人者之间肯定没签劳动合同,大概率是电子厂与中介签了“劳务外包”或者“劳务派遣”协议,在此背景下,是完全可以依法依规解决矛盾的,不应付出多条人命的代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附则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因此,不管电子厂和中介换什么“外包”花样,再怎么黑心地扣,劳动者也应拿到最低标准工资,在东莞,应该是1900元/月以上,而中介只给劳动者400元,是明显的违法违规,劳动者只要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就没有败诉的可能。 当然,劳动部门如果对此不闻不问,那就是另外一个话题范畴,我相信不会。 四、写在最后:该管管不规范的“劳务派遣”了,或者不如废止 这起令人痛心的事件背后,意味着职场中的普法教育还任重道远,也意味着不规范的“劳务派遣”亟需整顿。 其一, 电子厂缺乏法律意识:在与第三方签订“外包”等协议时(假设签了),缺乏对协议内容的细化,一般来说,为了避免发生劳动纠纷,需要对劳动者的报酬支付有明确约定条款。 同时,电子厂的用工管理也有问题,甚至还可能存在内部人员接受利益输送,所有成本都被转嫁为劳动者承担。 其二, 劳务派遣机构缺乏法律意识:在处理“员工工资被用人单位克扣”等情形时(假设有),本应依法与用人单位交涉,维护“自家员工”的利益,但却不敢得罪甲方,任由劳动者利益受损。 其三, 此次事件的伤人者,肯定是有《刑法》意识的,知道杀人偿命这个道理,所以没有逃走; 期间,还遇到一位勇敢的白衣女子前去阻止,他并没有伤及无辜。 他可能欠缺的是《劳动法》意识,不知该用什么方式维护权益。 当然,我们不可能强求每名劳动者都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但是“善良”和“理智”,是应该人人具备的。在这起事件中,无论是伤人者,还是中介、主管,都没有做到。 希望这起血的事件,能给整顿劳动力市场的乱象带来一次唤醒,尤其是对那些不规范的“劳务派遣”,要重拳出击,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