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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4-11-04 05:30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20 次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  2021年10月22日,滨海新区的劳务公司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东人社发〔2021〕57 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  《细则》明确,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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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22日,滨海新区的劳务公司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东人社发〔2021〕57 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

  《细则》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六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细则》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细则》规定,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条件、提交资料及裁量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细则》明确,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变更、延续、注销,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报告,以及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的办理适用本细则。

  四、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细则》要求,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细则》要求,申请人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最新版本的公司章程。

  (三)设立中或当年度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清单。

  (六)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时限、发证为多长时间?

  《细则》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七、劳务派遣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细则》明确,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标准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配备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服务场所。

  (二)使用自有房产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为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下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为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三)房屋权利人与出租人不一致的,须同时提交房屋权利人同意转租、分租的证明材料。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标明的房屋用途应当为非住宅类。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房屋坐落地址与工商登记住所不一致的,须同时提交由门(楼)牌号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说明。

  八、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应当配备哪些设备设施?

  《细则》要求,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应当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基本设施。

  九、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时的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细则》规定,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的审查标准如下:

  (一)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的实收资本应不少于200万元。

  (二)申请人提交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需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能够通过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等手段进行查询。

  十、我市的劳务派遣机构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如何报告?

  《细则》规定,由我市颁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总公司应当向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提交《东莞市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报告书》(一式两份,见附件1)。

  十一、《细则》的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细则》明确,本细则自2021年11月 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东人发〔2018〕21号)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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