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应届毕业生求职旺季 不少学生面临“求职焦虑” 有些人却想花钱“托关系”找工作 如此“捷径”真的可以万事无忧吗? 小心“捷径”变“劫径”! 近日都安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希望为准毕业生们敲响警钟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塘沽劳务外包小龙(化名)从学校毕业,但一直没能找到合适的工作。2022年9月,小龙与好朋友小李(化名)吃饭时,告知小李自己没有找到工作的事。小李告诉小龙,老韦(化名)有门路,可以帮他介绍到一个大企业工作,但是需要几万块钱 小龙求职心切,隔天便与小李一同到老韦家中商讨,老韦向小龙承诺“可以帮介绍入职,即使不成功也会退钱”。 于是小龙以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共支付5.8万元给老韦,委托其安排工作。 此后小龙一直询问小李工作安排的进度,小李均将老韦办理的情况反馈给小龙。2023年1月,小李告知小龙工作有了眉目,让他前去面试。小龙随后参加了面试,却并未通过。 之后,小李和老韦又给小龙介绍了其他工作,但直至2023年4月,小龙也未能成功入职。于是,小龙要求小李和老韦将钱退还给他,但两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小龙于2024年4月到都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小李和老韦归还委托费5.8万元。 法院审理 都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龙因委托被告老韦为其安排工作事宜,向被告老韦支付5.8万元,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 但本案所涉委托合同的性质,系双方通过不正当手段直接获取工作岗位,该委托合同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违反公序良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委托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的情况下,被告老韦因原告小龙的委托而取得财产5.8万元,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 都安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老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之内 向原告小龙返还委托费用5.8万元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如今大学生求职竞争激烈,不少人想着花钱找关系通过“走捷径”来谋求一份好工作。这样的行为不仅在法律上得不到认可,更有可能造成“钱事两空”的结果。 在求职路上切勿听信他人“巧语”,自觉抵制找“门路”、走“捷径”的想法,专注于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只有凭借真才实学和过硬本领,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求职,才能最终踏上通往成功的康庄大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标题:《说法 | 警惕!毕业生求职心切,花钱托人找工作,谁料“钱职”两空…》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