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审判团队现有团队长1名,塘沽有名的劳务派遣审判员1名,法官助理1名,司法辅助文员1名。团队成员中既有刑事审判第一线工作40年的资深法官,也有取得博士学位的年轻法官助理,同时团队全体成员均为党员,是一支审判经验丰富、学历层次高、敢吃苦肯奋斗的优秀队伍。团队积极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慎终如始、念兹在兹,以实际行动践行一名共产党员的初心和使命,诠释一名法院人的责任和担当。 关键词:职务侵占/职务便利/非公领域 ▲点击查看视频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管理、考核外包工人及费用报销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增外包工人工时,提交金额虚高发票的方式套取、侵占公司支付的超额劳务费用,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A担任B物流公司(民营企业性质)营业部经理助理职务,利用其受公司委托负责仓库劳务外包工人管理、考核以及费用报销的职务便利,通过在公司报销该劳务费用的过程中,提交金额虚高发票的方式,使得B物流公司向劳务外包合作方C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了超出实际劳务费用的虚增费用。随后,被告人A向C劳务派遣公司套取该部分费用进行侵占,共计7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A已向B物流公司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一审以被告人A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A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思路 1 被告人A是否属于“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 本案中,被告人A在B物流公司担任营业部经理助理职务,日常职责主要是负责对仓库劳务外包工人进行管理、考核,包括对外包工人劳务费用的计算、报销。被告人A正是利用该项职责,虚增工时、虚报劳务费用予以侵占,应认定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2 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还是修正 后的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修改了量刑幅度并增加了量刑档次。被告人A的职务侵占行为从2018年2月连续实施至2022年1月,肇始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连续实施并终了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应当适用修正后的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 案例评析 一 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的理解 根据相关指导案例的精神,职务侵占罪中“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中,主管、管理、经手是对本单位财物不同层级的控制权力。要注意与工作便利条件相甄别,后者是指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 二 连续犯跨法律修正时的法律 适用问题 参照相关司法批复的精神以及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普遍的观点,对于基于同一犯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犯罪行为的连续犯,在跨法律修正时,无论修正后的法律在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方面有无变化,原则上均应适用修正后的法律规定,但如果修正后的法律在构成要件和情节方面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量刑时应当酌情予以从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胡亚龙/ 法官助理 职务侵占罪是非公领域较为多发的侵财型犯罪之一,严重威胁着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本案审结后,主审法官主动延伸审判职能,针对涉案企业在日常管理和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与短板制发司法建议,帮助涉案企业努力提升企业治理能力与合规水平,获得了涉案企业的积极反馈,亦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了司法智慧与方案。 通过跟案学习,使我认识到作为法官助理应当注重发挥专业特长和理论功底,配合审判团队,形成“经验+理论”的良性互动审判模式,争做审判辅助的“好帮手”;注重运用数据统计和技术工具,配合审判团队,形成“数据+技术”的数据赋能审判模式,争做审判辅助的“技术控”;注重经验总结和成果转化,配合审判团队,形成“办案+产出”的职能延伸审判模式,争做审判辅助的“有心人”。 来 源: 上海长宁法院 综合整理:长宁法宣 原标题:《【以案释法】民企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向公司虚报劳务费用进行侵占,应如何定性?》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