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企业塘沽劳务派遣公司 - 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

麦克企业塘沽劳务派遣公司

【琢玉台】劳务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区别

时间:2025-07-23 21:48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5 次
澎湃,澎湃新闻,澎湃新闻网,新闻与思想,澎湃是植根于中国上海的时政思想类互联网平台,以最活跃的原创新闻与最冷静的思想分析为两翼,是互联网技术创新与新闻价值传承的结合体,致力于问答式新闻与新闻追踪功能的实践。

开栏语 |璞玉千琢 终成大器

每一块璞玉的蜕变,滨海新区劳务外包始于粗粝石胎的淬炼,成于千雕万琢的匠心。青年干警的成长亦如此——从青涩到成熟,从困惑到通透,从实践到真知,每一步皆需躬身耕耘、思辨求索。为记录这份成长的力量,搭建智慧碰撞的平台,即日起,【琢玉台】栏目正式启幕。

本栏目将聚焦法院干警的调研文章、案例分析、以案释法、及实务思考,呈现司法实践中的“琢玉之道”。在这里,既有审判一线的鲜活案例,抽丝剥茧还原法治本真;也有改革前沿的深度调研,以笔为刃破译司法难题;更有干警们的哲思火花,于法理与情理的交织中探寻正义之光。

千琢方能成器,百炼终究成钢。新时代司法事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每一位干警的深耕与突破。愿【琢玉台】成为思想的熔炉、经验的沃土,让我们以笔为凿、以智为砧,在交流中精进,在思辨中升华,共同雕琢司法为民的匠心,铸就公平正义的时代重器。

劳务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区别

作者:吕伟强

【案情简介】

2020年王某将其名下位于无锡某小区的房屋装修工程项目发包给杨某进行装修,杨某安排朱某来进行其中贴瓷砖的工作。2020年12月29日中午,朱某在贴瓷砖时,不慎从手架上坠落,致头部受伤。朱某在医院治疗终结后,经鉴定残疾等级为二级和六级。朱某认为其与杨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杨某作为雇主应当对其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发包人,将案涉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应与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朱某与杨某、王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杨某辩称,其与朱某系承揽合同关系,朱某从杨某处承揽案涉房屋的贴瓷砖业务,朱某提供报价单,在约定工期内交付成果,杨某再按约支付报酬,两人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杨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辩称,其与杨某系承揽合同关系,其将案涉房屋的装修工程发包给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朱某与杨某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合同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其标的在于劳务本身,承揽合同关系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虽然涉及到劳务,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劳务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提供劳务仅为获得其成果的手段。本案中,杨某将其承揽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业务中瓦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朱某,朱某根据杨某的定作要求提交案涉房屋的报价单,并依约一次性交付工作成果,杨某根据朱某报价单的价款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2.劳务合同关系的雇员(提供劳务者)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接受劳务者)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雇主可以决定雇员提供劳务的时间和范围;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工作如何安排有自主权,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即可。本案中,朱某以固定价款承接案涉房屋装饰装修业务中瓦工部分的工程,如何干、几个人干、工作时间均由朱某自行决定,且朱某以自己的工具、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杨某最终一次性接收工作成果,并根据朱某报价单的价款依约一次性支付报酬。朱某与杨某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而朱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杨某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方面的过错及该过错与朱某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朱某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装饰装修行业中,往往同时存在多重承包发包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当提供劳动一方造成自己损害时,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型,往往是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劳务合同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都是以提供劳务和完成具体工作任务为合同内容,两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叠。

如何区分当事人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需综合考虑支配与服从关系、合同目的、场所与时间的限制、劳动工具的提供、劳动报酬的支付、所提供的劳务是否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等因素。劳务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工作时间和场所由接受劳务一方指定,劳动工具由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接受劳务一方定期向提供劳务一方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是相互独立平等的,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场所,自备劳动工具,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一次性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不是另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朱某不受杨某支配,工作内容是杨某分包的瓦工部分工程,朱某自行安排时间,自备劳动工具,最终向杨某交付工作成果,杨某根据报价单的价格一次性给付报酬,故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对于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劳动者受伤的损失如何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分别作了规定,劳务合同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本案中,朱某未举证证明杨某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方面的过错,故杨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琢玉台

编辑丨花能

审核丨赵亚娟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泰州姜堰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琢玉台】劳务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区别》

(责任编辑:)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