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天津劳务派遣自治区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在自治区内派遣劳动者的,要依法在注册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自治区外(不包括境外)就业的,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备案及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作事前审核,劳务派遣单位向自治区外派遣劳动者的,进行劳动合同备案时不得同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本通知下发前被派遣劳动者在自治区外就业并且已在我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指导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平稳有序、逐步过渡的原则予以整改,于今年4月30日前办理其劳动合同清理和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劳务派遣单位非派遣性质工作人员除外),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应按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据了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通过违规、虚假方式办理参保手续,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将结合工伤认定风险排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伪造鉴定材料、违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违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拒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务派遣单位及违规参保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单位或者个人。(记者 裴艳)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