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协商解除,塘沽劳务派遣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单方解除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相比而言,对用人单位来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优势明显。 首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具有举证方便的特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但是无论是第三十九条的因劳动者过失解除,还是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非过失性解除,用人单位都承担着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就劳动者的违纪事实举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就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事实举证。但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仅凭一纸协议即可完成举证义务。 其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比较简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履行事先告知工会的义务。如果未履行这一程序,一旦引发争议,将面临着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的风险。但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履行事先通知工会这一程序,当然也不存在因程序欠缺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最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还具有不用区分对象的优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只要劳动者具备上述六种规定情形之一,比如劳动者正处于“三期”或医疗期,用人单位是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但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却不分对象,无论是“三期”女职工或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都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首选协商解除这一方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再考虑按照法定解除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协商一致后,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由谁先发出协商解除动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协商、劳动者同意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提出协商、用人单位接受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根据协议无法确定由谁发出协商解除动议时,发生争议时,一般都会认定为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协商。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应当确保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行 为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且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协商解除结果应当以书面协议 的方式确定下来。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的标准能否协商的问题,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经济补偿属于劳动权利中的财产权利,而不是人身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这也就是说,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无论是用人单位主动增加经济补偿,还是劳动者自愿放弃或减少经济补偿,都应当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 (本报法律事务中心 鲁志峰)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