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职六年遭企业裁员,天津劳务外包理由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仅拿到4万余元补偿的他不满公司的做法,向法院起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依法获得足额的赔偿。近日,海沧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涉及劳动者权益的案件。 起诉 公司违法裁员 要求支付赔偿金差额及年终奖 张勇(化名)于2017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工岗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3年,公司以订单急剧减少、效益每况愈下等理由,在公司内部进行减员。公司向张勇送达了《裁员通知书》,并在支付了4万余元经济补偿金后将其辞退。公司在减员前,有向工会递交裁员方案并取得同意,但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对于公司的做法,张勇表示不满。他认为,《裁员通知书》既未与他进行事先协商,也未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他要求,公司应该根据他的工作年限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支付年终奖1万余元。 判决 赔偿金差额应支付 发放年终奖诉求不支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解释,在2023年销售订单大幅度减少、营业利润持续亏损、销售额同比2022年下降、产品库存多等因素的影响下,公司的生产经营存在困难,劳动力富余。为此才决定解除包括张勇在内的10名员工的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仅显示企业效益下降,不足以证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该公司当时有482名员工,仅裁员10名员工,人数占比较低,也说明公司并未发生法定的可以裁员的情形。 法院最终认定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该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张勇支付赔偿金。结合张勇的工作年限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出公司除了已支付的部分赔偿,还应赔偿4万余元。 由于年终奖的发放属于企业的自主管理权范畴,法院未支持张勇年终奖的诉求。 法官说法 裁员要符合条件和程序 法官说,用人单位不得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效益下降、竞争激烈等原因,属于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负担的经营风险,不等于企业已经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不得据此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如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等。 除了需要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企业裁员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厦门晚报记者 洪萱茹 彭菲 通讯员 海法 漫画/刘哲姝)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