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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业务中的税务管理

时间:2024-08-21 15:39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32 次
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业务的税务管理涉及到劳务分包的合法性界定;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的税务管理;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的税务管理;总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对民工社会保险费

  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业务的税务管理涉及到劳务分包的合法性界定;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的税务管理;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的税务管理;总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对民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管理等四方面的内容,塘沽劳务派遣具体分析如下。

  (一)劳务分包的合法性界定

  1、劳务分包的相关涉税法律依据分析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一款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条规定,清包工方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包人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和辅料),只采购全部人工费用;二是分包人只采购筑工程所需的辅料和全部人工费用。

  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二款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基于此款规定,甲供工程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业主或建设方买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然后分包人领用;

  二是总包买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然后分包人领用。

  三是专业分包人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然后劳务分包人领用;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9条(五)项规定:“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为违法分包行为”。同时,建市[2014]118号)第9条(六)项规定:“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基于此规定,专业分包人(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劳务分包人再进行劳务分包是违法行为。

  2、劳务分包的法律界定及其与清包工分包的区别和联系

  (1)劳务分包的法律界定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分析,在税收法律视觉下,劳务分包合同是纯劳务分包的业务合同,即分包人只包人工费用,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实践中的劳务分包合同的分包主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或称为包工头或班组组长;一种是劳务公司。

  (2)劳务分包与清包工分包的区别和联系

  劳务分包与清包工分包的关系是:劳务分包包括在清包工分包范围之内。即清包工合同不一定是劳务分包合同,而劳务分包合同一定是清包工合同。

  3、劳务分包业务的合法性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分析,以下劳务分包业务是合法的:

  一是总包和专业分包人可以就其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或自然人包工头;

  二是劳务分包人不能够再进行分包,否则是违法行为。

  (二)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的税务管理

  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的税务管理操作要点如下:

  1、总包或专业分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以下两点:

  (1)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发放办法”条款中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任一种约定:

  一是约定总包或专业分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

  劳务公司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二是约定总包或专业分包人根据与劳务公司每月的劳务结算金额,将劳务款转入劳务公司账户,由劳务公司自行给农民工发放劳务工资。

  具体发方办法如下:

  第一,总包或专业分包人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劳务款后,根据总包或专业分包人审核劳务公司提交的农民工工资表,扣留总包或专业分包人与劳务公司约定的管理费(如果约定有)和税费后的劳务款余额的80%划入劳务公司的账户。

  第二,劳务公司收到总包或专业分包人划入的80%劳务款,必须保证优先发放农民工资,不准拖欠、挪用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如果总包或专业分包人没有收到农民工的投诉劳务公司有挪用克扣或虚假农民工的现象,则总包或专业分包人将剩余的20%劳务款划给劳务公司,否则,总包或专业分包人将剩余的20%劳务款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2)在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以下三点:

  一是如果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或专业分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则约定劳务分包企业在向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含总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元”,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交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二是约定在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劳务分包企业在向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三是约定劳务分包企业向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合同备案登记管理。

  总包或专业分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到总包或专业分包方所在地国税局进行备案。备案后再将加盖公章的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到工程所在国税局进行备案登记。

  3、劳务公司必须配备管理人员驻扎在工程项目部对民工进行现场管理。具体的管理措施如下:

  (1)劳务公司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加强民工的进场、出场管理,编制民工考勤记录表。

  (2)劳务公司必须给每一位民工在当地银行开办银行工资卡并将工资卡发放到民工手中。

  (3)劳务公司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4)劳务公司财务部每个月要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或工资表,要求民工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

  (5)劳务公司财务部每个月要审核工资支付清单,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劳务公司与民工签定的劳务合同名单,核对无误后依法将工资打入民工本人工资卡。

  (三)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的税务管理

  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税务管理的实操要点如下:

  1、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劳务内部承包协议。协议中约定以下重要条款:

  (1)在“材料供应”条款中约定:所有的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动力全部由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

  (2)在“承包方式”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以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并以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在“经营所得”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向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班组负责人(包工头)所有。

  2、经营所得的纳税管理。

  (1)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其中的必要费用是指每月3500元,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实践当中,承包经营所得都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时,当地税务局都会代征个人所得税,代征后就不需要再按照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所得申报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的个人所得税。

  (2)经营所得的增值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基于此规定,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劳务内部承包协议的情况下,经营所得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

  3、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工地项目部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农民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如果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不签订劳务内部承包协议,而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则班组负责人(包工头)必须到工程施工所在地申请代开发票,自行承担税费。

  (四)总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对民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管理

  无论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班组负责人(包工头)还是分包给劳务公司,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都必须与每位民工签劳动合同。与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都涉及到为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现实中的民工,由于流动性大的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企业为了规避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负担,必须在劳动合同注明以下两个条款:

  (1)在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中,注明工资必须是含国家基本社会保险的工资。

  (2)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事宜条款,该条款注明以下内容:

  ①××民工自愿放弃在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

  ②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承担××民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每月将社会保险费用和工资按时足额打入民工本人的工资卡。

  ③××民工如果回其户口所在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则将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交回公司保管备查,如果民工没有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则今后有关社会保险争议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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