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18〕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滨海新区劳务派遣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严格控制编制外人员数量,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聘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等有关法律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本意见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聘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不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管理的工作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按照“必要、精干、高效”和“严控总量、核准使用、规范管理”的要求,严格控制聘用的岗位和数量,坚持总量控制、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聘用管理长效机制。 二、组织机构 为全面规范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工作,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总量,减轻财政负担,成立临湘市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申请、审批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人社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人社局。 市编办负责劳务派遣人员聘用计划数的核准,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实名动态管理; 市人社局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招录、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规范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应在核定数额内进行。原则上行政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的可按空编数量按需聘用,满编或超编的单位不得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各类临时机构不允许聘用劳务派遣人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务派遣,按不高于实有编制人数5%的比例申请聘用(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计生等系统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可根据行业标准和具体工作量核定聘用员额): 1.用工单位编制已满,为完成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的工作任务; 2.编内在职人员因脱产学习、病休、产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且内部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3.因事业发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有困难,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4.其他确实需要用工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劳务派遣: 1.现有编内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涉密、财会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岗位。 (三)严格控制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1.2018年全市劳务派遣原则上实行零增长,坚决控制总量再增加,各行政事业单位确有需要劳务派遣人员的一律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2.积极消化劳务派遣存量,原已办理劳务派遣手续人员的合同期满后一律先清退后申报审批,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全面自行清理各类编外人员,按照精干的原则合理安排编制内人员从事各项职能工作,尽量减少向外聘请劳务派遣人员; 3.劳务派遣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一律清退,不得擅自延长合同期或超合同期变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4.各行政事业单位聘用劳务派遣人员所从事的临时性、替代性工作任务结束后,批准的用工计划同时核销,确因工作需要保留的,必须重新履行申请报批手续。 四、审批程序 1.申报。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要求确需聘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向市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聘用劳务派遣人员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用工理由、本单位编制使用情况、工作岗位、用工类别、用工期限、用工数量等,并附带相关政策依据。 2.核定。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劳务派遣人员数量、用工类别、财政状况等提出初步意见,其中,市编办核定其用人计划;市人社局核定其岗位要求、工资标准;市财政局核定其经费预算。原则上只在每年1月份和7月份两次受理各单位用工申请。 3.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各方意见,集体会商研究审定。 五、管理方式 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本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②经岳阳市人社局审批,取得岳阳市人社局颁发的行政许可证,具备劳务派遣服务资质。 2.行政事业单位聘用劳务派遣人员时,依照《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由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3.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后1个月内报市人社局备案。市编办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聘用劳务派遣人员编制造册,实行动态管理。 4.年度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劳务派遣人员须参加用人单位年度考核。用人单位应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的依据。 5.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劳务派遣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所聘用的工作人员须报市编办备案。 6.行政事业单位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市人社局制定统一标准,按照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劳动强度、专业特征等实际情况实行约定工资,约定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单位同等条件在职干部职工待遇水平(专业人才除外),所确定的工资待遇含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六、纪律要求 1.各行政事业单位聘用劳务派遣人员严格按照劳动人事政策法规有关程序,坚持“谁申报、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2.对违规聘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涉嫌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3.凡未按规定清退超期劳务派遣人员,或擅自聘用临雇人员,以及不按规定申报劳务派遣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建立与财政预算挂钩的制约机制,凡发现违规1人,扣发该单位所发放临聘人员工资3倍的预算经费;市人社局暂停办理该单位聘用鉴证、社会保险、增人计划审批等手续;市编办暂停办理该单位其他人员编制手续。 4.将规范劳务派遣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综合绩效考评范围,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考评办、市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劳务派遣情况进行督查。 5.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实行重点监管。 6.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我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过程中,上级另有明文规定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临湘市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审批表 附件 临湘市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聘用岗位 数量 聘用条件 工资标准 使用期限
申请理由
市编办 意 见 年 月 日 市人社局 意 见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意 见 年 月 日 市行政事业 单位劳务派遣 管理工作领导 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