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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工资社保和退休!法官提醒:这三类劳动争议法院不管

时间:2024-08-04 15:22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48 次
事关工资社保和退休!法官提醒:这三类劳动争议法院不管

由于疫情影响,塘沽劳务派遣不少劳动争议案件涌入法院,但是,有些案件并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为避免当事人错误地选择处理方式,导致仲裁不予受理或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海淀法院8月17日以三起典型案件为例,提醒当事人注意。

确认工资标准并非法院受理范围

案例

杨先生于2010年7月23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在嘉电公司工作,后因公司迁址河北固安,杨先生认为与其现实情况发生冲突,放弃迁去新址。杨先生认为,公司给其缴纳的社保基数与其实际工资流水不符,公司提供的台账与本人工资流水不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职期间工资基数差。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先生所要求确认的客体指向的是一项事实而并非法律关系,属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适法,裁定驳回了杨先生的起诉。

法官说法

针对诉讼请求,法理观点认为“诉讼请求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权利请求,即诉讼请求是原告所要追求的实体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者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

根据诉讼请求内容不同,诉的分类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之诉。所以,在审理实践中,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作岗位、确认工作内容能接触导致白血病的有害物质、确认合同系伪造、确认工程责任事故与劳动者无关等,均不属于劳动争议确认之诉的受案范围。

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非法院受理范围

案例

周女士诉称,其为某技工学校事业编制内职工,其于2014年5月已满55岁退休,其本人希望60岁再办理退休,但遭到了学校拒绝。周女士表示,学校声称为其办了退休手续,强行中断其工作,并按退休给其发钱至今已五年。她诉请法院判令学校为其补缴2014年5月至今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并核查学校违法违规办理退休的事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周女士为事业编制,周女士的诉讼请求均属于基于退休年龄的核定、退休手续的办理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的范畴,故对周女士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除上述情形外,劳动者与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如在审理实践中,安置档案、认定行政级别及确认单位侵害其工作权、住房权、名誉权的非法性等情形,均不属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补缴社会保险并非法院受理范围

案例

万先生诉称,其于2004年9月2日入职首科公司工作,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公司一直以低于其应得工资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1月至2018年6月,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据此,请求法院判令首科公司支付其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差额部分以及未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间就此产生的争议是社会保险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依法驳回了万先生的起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法院应予受理。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院则不予受理,劳动者需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缴纳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据此支付费用的,因劳动者的行为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因此法院也不予受理。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由于疫情影响,不少劳动争议案件涌入法院,但是,有些案件并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为避免当事人错误地选择处理方式,导致仲裁不予受理或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海淀法院8月17日以三起典型案件为例,提醒当事人注意。

确认工资标准并非法院受理范围

案例

杨先生于2010年7月23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在嘉电公司工作,后因公司迁址河北固安,杨先生认为与其现实情况发生冲突,放弃迁去新址。杨先生认为,公司给其缴纳的社保基数与其实际工资流水不符,公司提供的台账与本人工资流水不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职期间工资基数差。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先生所要求确认的客体指向的是一项事实而并非法律关系,属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适法,裁定驳回了杨先生的起诉。

法官说法

针对诉讼请求,法理观点认为“诉讼请求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权利请求,即诉讼请求是原告所要追求的实体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者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

根据诉讼请求内容不同,诉的分类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之诉。所以,在审理实践中,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作岗位、确认工作内容能接触导致白血病的有害物质、确认合同系伪造、确认工程责任事故与劳动者无关等,均不属于劳动争议确认之诉的受案范围。

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非法院受理范围

案例

周女士诉称,其为某技工学校事业编制内职工,其于2014年5月已满55岁退休,其本人希望60岁再办理退休,但遭到了学校拒绝。周女士表示,学校声称为其办了退休手续,强行中断其工作,并按退休给其发钱至今已五年。她诉请法院判令学校为其补缴2014年5月至今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并核查学校违法违规办理退休的事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周女士为事业编制,周女士的诉讼请求均属于基于退休年龄的核定、退休手续的办理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的范畴,故对周女士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除上述情形外,劳动者与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如在审理实践中,安置档案、认定行政级别及确认单位侵害其工作权、住房权、名誉权的非法性等情形,均不属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补缴社会保险并非法院受理范围

案例

万先生诉称,其于2004年9月2日入职首科公司工作,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公司一直以低于其应得工资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1月至2018年6月,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据此,请求法院判令首科公司支付其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差额部分以及未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间就此产生的争议是社会保险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依法驳回了万先生的起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法院应予受理。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院则不予受理,劳动者需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缴纳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据此支付费用的,因劳动者的行为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因此法院也不予受理。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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