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无历史欠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其中,对“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单位,不予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予受理。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按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标准发放,取得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于我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的,补贴标准上浮10%。同一证书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自2024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前,符合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在2024年内提出申领的,可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五、保障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和大病保险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含)代缴职工医保费,不设待遇等待期,失业人员从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后代缴职工医保费,失业人员自缴费30日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生育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区规定执行。 六、持续做好经办服务。继续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告知企业。其中,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提高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劳务派遣单位可为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实际用工单位申请稳岗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的稳岗返还资金,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裁员率按规定分开计算。返还标准根据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劳务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要严肃查处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行为,要求其退回未使用和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八、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形势研判,基金结余不足时要及时向省级经办机构申请备用金,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及时处理业务系统预警信息。在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九、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各地要强化政策宣传解读,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宣传展板等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各地要大力挖掘先进经验、工作亮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工作提质增效。 本通知自6月19日起施行,除通知中明确有执行期限的政策外,其余政策执行有效期5年。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税务局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