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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045号(社会管理类373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4-11-09 01:11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22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人事代理制度在事业单位推行同工同酬的提案收悉,天津麦克企业经商中央编办、教育部、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淡化身份等级观念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确定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基本用人制度,之后陆续出台了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管理和处分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政策支持。通过多年改革实践,在全国范围内,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率均超过了90%。事业单位初步建立起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2014年7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条例》确立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岗位管理、公开招聘等基本管理制度,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总的来看,通过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逐步改变了按照管理党政机关办法管理人员的做法,初步实现了从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一定程度上淡化了身份等级观念,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抓紧健全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稳慎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关于因事设岗、因岗聘人

2006年原人事部相继发布《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2007年发布了《人事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事业单位根据政策规定,按照主管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决定设置单位具体工作岗位,并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目前,大多数事业单位已全面实施岗位管理,制度推行率超过了90%。为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岗位管理在人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我们正在研究建立岗位动态调整制度,以更加符合事业单位用人特点,切实解决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充满生机活力的人事制度。

三、关于同工同酬,破除身份等级桎梏

人事代理制度通过委托社会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等方式,减轻人事管理工作量,提高人事管理效率,并促进人才流动,是一种积极探索和尝试。人事代理制度本身是将人事管理相关事务委托给相关社会机构代为管理,并不改变单位与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属性,不仅用于编外人员,一些事业单位包括部分教育部直属高校对新入职编内教职工也采取此种管理方式。当前,随着社会事业快速发展,不少事业单位特别是在公立医院、高等院校等单位存在编外用人现象,同类岗位编内编外人员待遇不同程度存在差别。由于事业单位数量多、分布广、人员总量大,行业、地域、层级不同,具有较大差异性,情况十分复杂。为此,我们注重做好两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做到部门联动、上下结合,统筹谋划、稳慎推进改革。针对编制制约发展的问题,根据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精神,我们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创新编制管理的办法,对公立医院、高等院校逐步探索实行人员总量备案,逐步解决编外用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明确提出了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高等院校不纳入编制管理的相关指导意见也在抓紧研究制定之中。

二是逐步理顺编外用人管理关系,维护好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合法权益。工资待遇方面。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范围主要是正式工作人员,非正式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事业单位确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保障非正式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下一步,我们将抓紧研究制定编外用人管理的措施,指导事业单位依法保障编外用人的工资待遇。继续教育方面。2015年我部颁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在政策层面充分保障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基本权益。下一步,我们将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为依托,稳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制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保障好各类所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继续教育权益。养老保险参保方面。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相关规定,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编制内工作人员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自聘的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近年来,我们不断改革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稳步提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国家还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进一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四、关于保障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职称评审和业绩考核问题。

国家在职称评审政策方面对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但在实际工作中,对部分有编制限制的事业单位,确实存在编制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渠道不畅等问题。目前,我们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意见。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不断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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