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全市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3-0006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3〕69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3-03-28 公开日期:2013-04-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开展全市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 关于开展全市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3〕69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的劳务外包公司局各相关处室、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84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决定自2013年3月20日到6月20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调查掌握全市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其派遣使用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依法整顿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自设的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指导规范劳务派遣和使用劳务派遣行为,纠正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积极探索建立劳务派遣用工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市劳务派遣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法有序的劳务派遣市场新秩序。 二、实施范围 各地要按照劳动监察管辖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劳动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对跨地区派遣和派遣劳动者10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机构,以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100人以上或占用工总数比例达30%以上的用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三、序时进度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4月1日) 对贯彻落实专项行动的精神进行动员部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开展全市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的通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二)调查摸底阶段(4月1日-4月25日) 1、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全面的排查活动,对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全面摸底,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填报《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调查表》(附件2); 2、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优势以及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基础数据,掌握辖区内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情况,指导用工单位填写《用工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调查表》(附件3)。 3、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准确掌握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基本情况,汇总相关数据,做到台账全、情况明、底数清。 (三)清理整顿阶段(4月25-5月25日) 通过举办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培训班、约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负责人、审查劳动规章制度和用工管理资料、召开劳资人员和职工座谈会、下发行政建议书等方式,宣传劳务派遣法规政策,指导规范劳务派遣和使用劳务派遣行为。根据前期排查情况,对照劳务派遣法定资质条件清理整顿劳务派遣单位。 (四)执法检查阶段(5月10日-6月15日) 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通过察看工作场所、查阅台账资料、询问劳资管理人员、走访职工等方式,对重点对象和区域开展集中整治,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合同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和工作时间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四、行动内容 (一)大力清理整顿劳务派遣单位。对现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基本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积极指导其做好全面准备,依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对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或违规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逐步缩减劳务派遣业务规模。对用人单位采取自行出资、控股或挂靠等方式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指导督促其将派遣的劳动者妥善转入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劳务派遣机构,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同时对上述已登记但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劳务派遣机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经营范围。 (二)指导规范劳务派遣和使用劳务派遣行为。对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规定的,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和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等形式,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进行调整;对适用岗位和使用比例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指导督促用工单位及早做好调整准备;对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指导督促企业尽快整改到位。 (三)维护劳务派遣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开展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合同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和工作时间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不参加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会保险费、拖欠或克扣工资、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严重超时加班等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并明确专人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对少数“包工负责人、带工头”挂靠劳务派遣单位实施侵权行为,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违规派遣学校实习生顶岗劳动等突出问题要予以重点整治和严肃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最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明确专人负责,积极抽调骨干人员参与专项行动,全面落实专项行动目标任务,确保专项行动工作有序进行。政策法规处负责新法新规的宣传工作,劳动关系处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劳动关系、仲裁、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劳务派遣中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政策答疑,监察支队负责执法检查工作,各相关事业单位负责规范整顿本系统劳务派遣机构。 (二)强化宣传指导。将宣传和指导服务贯穿专项行动的始终,通过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多种途径普及劳动法律法规,普及依法维权知识,引导用人单位在谋求企业自身利益和发展的同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采取主动上门服务等方式,深入到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特别是对跨地区派遣、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大且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劳务派遣单位,找准存在问题、创新指导措施、提升服务效果。 (三)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的优势和作用,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为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切实加强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监管,通过异地监察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及时发现和查明违法违规事实,有效遏制利用跨地区派遣实施侵权行为的现象。对涉及人数较多、群众反映强烈、违法侵权情节严重的案件,要实施领导督办和专人包案制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确保查处效果。 (四)及时汇总分析。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结合专项行动中建立的基础数据,对工作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进行研究分析并及时上报。具体上报时间如下: 1.4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局劳动关系处; 2.4月25日前,将《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用工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附件5)报市局劳动关系处; 3.6月18日前,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和《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检查情况表》(附件6)报市劳动监察支队。 联系人:市局劳动关系处,段慧敏,85682023 市劳动监察支队,苏 庆,86619597 附件:1./upfiles/842134318206710/20130402/20130402071153_91864.doc 2./upfiles/842134318206710/20130402/20130402071205_39822.xls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28日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