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天津市的劳务外包公司经常会有一些企业通过劳务中介机构使用派遣的劳务工为企业服务。在这种情形下,劳务工为企业提供劳务,有关劳务中介机构向劳务工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向有关劳务中介机构支付劳务费用。通常情况下,劳务工为企业提供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劳务,企业以“现金”形式向有关劳务中介机构支付劳务费用。这一现金流出是归属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还是将该支付款项作为支付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归属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规定: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而言,本准则所称的职工至少应当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准则中的职工首先应当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如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虽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因此,企业使用的与劳务中介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务工属于“职工”的范畴。企业以现金形式向有关劳务中介机构支付的劳务费用属于企业以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工资薪酬。企业以“现金”形式向有关劳务中介机构支付的劳务费用,如该支付的款项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则应归属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