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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了,续签有何讲究?

时间:2024-09-09 17:51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32 次
劳动合同到期了,续签有何讲究?

劳动合同是为了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塘沽的劳务外包公司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相较于普通合同,劳动合同有其特殊之处。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到期了,又应当怎么处理呢?续签合同又有什么讲究呢?让我们一起看看渝北法院近期审理的三起因续签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


案件一:劳动者李好(本文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此前一直在安心公司从事装配工作,月薪为6000元。2022年底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安心公司通知李好,要求其按期到新岗位报到。李好称公司曾口头告知其新岗位月工资仅为3000元,远低于此前工资标准,故表示不愿接受安排。后安心公司再次通知李好,称双方劳动关系已期满终止。李好遂起诉安心公司主张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查明,安心公司虽为李好提供了新岗位,但并未举证证明提供的新岗位待遇不低于此前,故判决安心公司支付了李好经济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双方均服判息诉。


案件二:牧野公司与张皑已经连续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在2022年底到期,到期前张皑曾要求牧野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合同到期当天牧野公司竟向张皑发出通知,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张皑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牧野公司负有与张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故判决牧野公司向张皑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案件三:刘醒与微峰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刘醒遂提起诉讼,请求微峰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微峰公司举示了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双方此前已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再次续签应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订立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基于劳动者的请求,微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主动与刘醒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该司未签订,法院遂判决应支持刘醒二倍工资差额。


续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争议频发,以上三案就颇具代表性。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我们如何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首先,首次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此前的工作年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意欲调整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待遇,则劳动者有权不接受,此前的劳动合同仍到期终止,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若劳资双方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不再续订,或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单位应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即此时单位负有强制缔约义务,若用人单位任由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则为违法终止,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再次,若劳资双方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除非劳动者提出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均应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若执意与劳动者签订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情形,自应签未签之日起需按两倍支付劳动者工资。


具体情形

 
 

员工的续签态度

 

公司的续签态度

 

法律后果

 

首次劳动合同到期

 

 

维持或提高条件仍不同意

 

同意

 

双方无责解除劳动合同

 

 

同意

 

不同意,或仅同意降低条件续签

 

达不成续签合意,合同解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

 

 

维持或提高条件仍不同意

 

同意

 

双方无责解除劳动合同

 

 

同意

 

不同意,或仅同意降低条件续签

 

不能达成一致,公司违法终止,支付赔偿金

 

 

提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意

 

双方无责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意

 

仅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能达成一致,公司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合法,支付二倍工资

 


法官说法

续订劳动合同可以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为劳动者提供更稳定的保障,劳动者宜了解法律对续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对照自身情形,及时向用人单位明确表达续订意愿,并关注续签合同的关键条款,避免“踩坑”。用人单位亦应当更加重视规范续订劳动合同,避免承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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