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若要解除劳动合同 “谁先提出”很关键 他人代提的离职申请 同事帮办的离职流程 是否算员工主动辞职? 近日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 员工丈夫代提辞职 同事帮走离职流程 2012年8月,塘沽劳务派遣谭某入职某燃气公司工作。2023年12月31日,谭某的丈夫与上述燃气公司管理人员周某发生争执,双方争执过程中,谭某丈夫对周某提出:“要让谭某辞职!” 因谭某和同事丁某同为计划财务部员工,两人共用一个OA账号。后周某对谭某说:“谭某,拿丁某的OA走个流程。”同事丁某操作OA系统,代谭某填写了离职申请,谭某随后在OA系统中点击了提交。 2024年1月8日,某燃气公司员工向谭某发送《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函》,并告知其申请的离职流程已经完成审批,谭某当即回复:“请问是我本人意愿申请的辞职么?周某一句话让丁某走个辞职流程,就能让同事代劳把员工辞退了么?” 随后谭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某燃气公司支付谭某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某燃气公司认为谭某属于主动辞职,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 法院: 系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谭某从燃气公司离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协调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谭某单方主动辞职? 原告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谭某在此次争吵之前提出过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公司主动提出让谭某走离职流程。即使谭某丈夫提出过让谭某离职,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丈夫不能代表谭某进行意思表示。谭某在收到某燃气公司的办理离职手续通知后,拒绝进行工作交接,否认自身主动辞职行为,侧面证实离职申请并非其本人主动行为及真实意愿。 以上事实表明系公司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谭某主动提出离职申请。 对于谭某点击提交OA离职申请的行为,无论谭某是否和公司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还是需要走OA流程予以审核,故该行为实际是对某燃气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的同意与确认。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某燃气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谭某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公司未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同事操作OA时全程在场并点击提交,应当知道自己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本案实际系原、被告双方通过争吵、提交OA等行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某燃气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谭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该案 你怎么看 欢迎在评论区 留言互动 转自: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catalogs:115814;contentid:12966763;publishdate:2024-08-22;author:黄童欣;file:1724282629874-fe27af7f-c2b0-4ce1-a9f1-291877a58e52;source:29;from:工人日报;timestamp:2024-08-22 07:23:49;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