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 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生育医疗费待遇、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居民生育补助金标准) 聊城市《关于调整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聊医保发〔2023〕34号)规定: 一、调整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提高生育医疗费待遇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塘沽劳务派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结算,限额为 800 元,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政策的费用低于限额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产前检查费在女职工分娩 (含引产)时,随生育医疗费一并支付。 2.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 100%比例报销。分娩期间因生育引发疾病、合并妇产科疾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并入住院分娩费用报销。 3.在定点医疗机构因治疗怀孕并发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和普通门诊统筹相关规定支付。 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含男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未就业配偶生育且未享受生育医疗费(补助金)待遇的,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 50%享受相应待遇。其配偶住院分娩已享受居民生育补助金的,如居民生育补助金支付金额低于职工生育保险支付金额,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居民生育补助金支付金额高于职工生育保险支付金额,男配偶不再重复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5.退休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退休后发生的计划生育手 术费用及生育分娩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支付标准与在职人员相同。退休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6.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女职工生育(含流引产)时,在本市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满 1 年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天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不足 1 年的,应待用人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费满 1 年后,一次性补发生育津贴,补发标准按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提高居民生育补助金标准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一孩 1000 元、二孩 2000 元、三孩 3000 元,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据实结算。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