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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知多少

时间:2024-11-13 10:07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22 次
No.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问答篇   问: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16周岁以上(在校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工作人员除外),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

No.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问答篇

  问: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16周岁以上在校生,滨海新区劳务外包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工作人员除外),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问: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到村居或乡镇人社中心,填写参保登记表

问:参保缴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共有13个档次:100-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自己根据经济状况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作适时调整)。

问:为什么每年都要缴费?按年有什么好处?

  答: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每年正常缴费可享受政府补贴:100-400元补贴30元500-900元补贴60元1000元以上补贴90元补缴给予补贴。

问:缴的费到哪里去了?

答:社保局对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加上银行利息(高于普通存款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属参保人个人所有,符合条件的,可转移、可继承、可退还

  问:领取养老金需要什么条件?

答:参保人按规定足额缴费后,在达到60周岁的当月到所在村居填写待遇申领表,提供相片二张,身份证和社保卡账号复印件,下月开始领取。 

问:养老金是怎样构成的?标准是多少?

答: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39);基础养老金已从最初是55元逐步提高到70元、88元,现在为93元,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标准的,全省统一。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缴费多少确定,缴费越多,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体现多缴多得。

问: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完了怎么办?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完了不担心,养老金标准不降,由政府按原来每月领取的标准继续发放,直至终身。

问:是不是只要年满60周岁就可以领取养老金?

答:2011年7月1日我县启动此项工作时,年满60周岁的就可以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之后年满60周岁的,启动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必须按年缴费到60周岁;45周岁以下的必须缴费达到15年以上的才能享受,不缴费或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以上的就不能享受养老金。

总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国家的一项普惠城乡所有居民的民生政策,自己缴的钱加上政府补贴和银行的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永久记录,属于个人所有,到龄后按月发放,余额可退可转可继承,余额不足由政府补足发放,直到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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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200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令《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一、颁布条件目的意义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对工伤职工的救济,也不光停留在医疗上,而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职业能力的康复上,使社会资源获得最大的效益。
  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通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制和单位的费率浮动制,进一步分散了行业与单位的风险。

二、工伤保险的性质特点 

一是强制性。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共济性。即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不管该单位是否发生工伤,发生多大程度和范围的工伤,都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三是专用性。事先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的基本原则。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种,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是保险,但二者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筹资办法、待遇水平等多方面均有不同。社会保险一般适用于全体公民,待遇较统一,强调社会的公平性,筹资来源于国家、单位、职工个人等多方面;而商业保险仅适用于存在缴费关系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资金来源于投保人的缴费,保险待遇与缴费的多少以及保险基金的运营状况直接挂钩。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二者不能代替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而是否参加商业保险,则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如果既参加了工伤保险又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那么,其职工发生工伤后,除了按照条例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根据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商业保险待遇。

三、条例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来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需要参加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而到国外承包工程或者投资设厂的中国企业则需要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制度;二是在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时,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而对国家机关工伤风险相对较小的单位,其工伤保险等制度的建立,条例在附则中另外做了规定。按人社财政联合行文,遵市人社通(2011)198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享受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

四、工伤保险基金

(一)构成及特点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并工伤保险基金。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征收的滞纳金、社会捐赠等资金。
  (二)工伤保险费费率确定原则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1.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能使基金有过多的积累。
  2.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由于各行业在产业结构、生产类型、生产技术条件、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表现出不同的职业伤害风险,为了体现保险费用公平负担,促使事故多的行业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生产技术、搞好安全生产

  3.单位缴费费率的确定。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以及该单位在所在行业中的相应档次确定。全国工伤保险的费率幅度约为工资总额的0.2%-2%,平均为1%左右。

4.建筑业工伤保险。根据人社部(2014)103号文件,对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作出了规定,以工程合同价作为参保缴费基数,以合同工期为参保期,最大即限度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省2017以前缴费比例为千分之二,2017年2月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行文:黔人社通(2017)3号文件规定,调整为千分之一。

刚刚收到了黔人社通(2019)34号,《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作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工伤保险费征缴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也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将工伤保险费分摊到职工个人。

(四)基金统筹层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我们属省级统筹。 
  (五)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1.关于财政专户 基金须存入统筹地区银行的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为了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的完整与安全。各相关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操作,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甚至是刑事处罚。
  2.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由于从筹集到支付的时间跨度较短,沉淀的资金不多,而且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基金随时面临支付的可能。为了保障将资金主要用于工伤职工的救治、救济,工伤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支出。  

2.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在此后的一两年内尽快将这些垫付的资金退还给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
  五、工伤认定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醇酒或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受理部门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六)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
  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是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持社会的安定,减少甚至杜绝“闹工伤”事件的发生;二是可以提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三是符合行政审批的及时性原则的要求。
  六、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申请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2)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即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

  (三)鉴定的步骤和时限的规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七、工伤保险待遇。

(一)主要内容及其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上不封顶),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

一是职工工留薪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是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符合诊疗项目目录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是护理费: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要护理的,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标准分别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四是辅助器具配置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的,符合《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是伤残待遇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27个月、2级25个月、3级23个月、4级21个月本人工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1级90%,2级85%,3级80%,4级75%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6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级18个月、6级16个月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级36个月、6级2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5级11-36个月,6级8-26个月。

7-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级13个月、8级11个月、9级9个月、10级7个月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由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级12个月、8级9个月、9级6个月、10级3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7级4-12个月,8级3-9个月,9级2-6个月,10级1-3个月

六是伙食补助及交通食宿待遇:伙食费10元/天;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交通和途中食宿按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七是工亡待遇:一次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9251.00);丧葬补助金:6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总额在82万元左右,除此之外,工亡职工本人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金: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和孤儿可在标准上增发10%,各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伤职工生前工资;

  (二)几种特殊情况

  一是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
  二是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三是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被撤销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直系亲属、供养亲属不能够再领取条例规定的待遇。
  (三)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但劳动教养或监外执行的,属于未被收监,可继续享受原待遇。
  (四)用人单位在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八、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的处罚以及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2.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3.收受财物的。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工伤一次性赔偿以及相关争议解决途径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NO.3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


NO.4建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知多少?

黔人社厅发〔20173 号文件要点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职工遭受工伤后,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定权利。

    二、建筑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人社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逾期仍未参保缴费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严格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不能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一律不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降低缴费比例。2017年2月来新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总承包单位以合同金额税前造价一定比例代缴工伤保险费,基准缴费比例由原2‰下降为1‰。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未完成实物工程量税前造价为基数,由总承包单位以2‰比例代缴工伤保险费。未完成实物工程量税前造价由建设、施工、监理部门共同确认后报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浮动缴费比例。每年2 月,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结合建

筑企业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情况,以建筑企业为单位浮动其所属新签订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的缴费比例,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情况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浮动比例按基准缴费比例的50%、80%、100%、120%、150%五个档次上下浮动,具体办法为:

    1. 建筑企业在本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在80%(含80%)至100%区间的,下一年度的缴费比例不进行上下浮动。

    2.建筑企业在本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在50%(含50%)至80%区间的,下一年度的缴费比例在本年度缴费比例的基础上下浮一个档次。

    3.建筑企业在本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在50%以内的,下一年度的缴费比例下浮到基准比例的50%。

    4.建筑企业本年度发生2 人(含2 人)以下死亡事故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在100%(含100%)至120%区间的,缴费比例在本年度缴费比例的基础上上浮一个档次。

    5.建筑企业在本年度内发生3 人(含3 人)以上死亡事故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在120%(含120%)以上的,下一年度的缴费比例上浮到基准比例的150%,两年内不得下浮。

四、办理工伤保险需要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单位法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或现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4、单位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6、建筑企业以工程项目参保,须提供《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

7、如实填写《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登记表》,并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

8、如实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化申报表》并同时提供U盘)电子文档(可以到社保局用U盘拷表);

9、同时提供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原件(本人按手印)或者单位聘用人员红头文件;

10、工伤窗口资料初审后,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将资料送社保局稽核股审核签字后盖社保局公章;

 

温馨提示:参保办理窗口为政务中心二楼社保大厅5、6、7号窗口

 

NO.5小微企业和个体工伤户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黔人社201934 文件内容解读

目的:由于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小、职工流动性大,抗工伤风险能力较弱,职工一旦发生严重工伤事故,将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巨大影响。为更好地保障小微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分散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伤户的工伤风险,稳定经营,促进就业,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优先为其办理工商保险参保手续,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化解企业因工伤导致的经济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相关手续便捷化:

(一)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过程中,相关部门不得设置任何附加条件。

(二)采取便捷的申报缴费方式。小微企业和有雇工得的个体工商户可按一年、半年或季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扣减。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等便捷方式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备。

(三)优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赔付程序。参照建筑业农民工参保等做法,优化“实名制”管理,及时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赔付,做到“快认块赔”,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NO.6为特定困难群体减负(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代缴对象:全县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残等困难群体。

代缴金额:全县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地方政府每年为其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省级财政负担60%,市级财政负担8%,县级财政负担32%;重残人员地方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提示:补助对象到社保经办机构缴费后,须凭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发票县扶贫办申请补助。

 

NO.7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给企业真金白银的支持

近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全面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取得显著成效。仅2018年,我市就向525家企业兑现稳岗补贴2200余万元,稳岗8.4万余人,相关经费正在拨付兑现中。

1.申领稳岗补贴具体有哪些内容呢?

申领稳岗补贴的企业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不超过50%给予稳岗补贴。

2.稳岗补贴可以用于哪些方面?

 稳岗补贴既可以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保费用,也

可以用于转岗培训、技能提升等相关费用,不仅保了职工生活,降低企业成本,也可以助力企业提升员工技能、优化队伍结构,从而增加企业转型升级、生存发展的实力。

3.对存在欠费的企业如何处理?

  对存在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签订还款协议并在经办年度7月底前足额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的,可视为按时足额缴费。

4. 对纳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名单的钢铁、煤炭、煤电

行业的企业有什么优惠?

对经有权机关认定的,纳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名单的钢铁、煤炭、煤电行业的企业,安置的职工不计入裁员,其申领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的100%兑现。

5.对深度贫困地区的企业有什么优惠?

在深度贫困地区登记注册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从2018年起稳岗补贴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不超过60%兑现。

6.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有什么优惠?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2018年度起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7.哪些是深度贫困地区?

(一)深度贫困县:正安县

(二)极贫乡镇:务川县石朝乡

(三)深度贫困村:汇川区松林镇新庄村、汇川区芝麻镇竹园村、播州区平正乡团结村、播州区平正乡葛藤村、播州区平正乡凤凰村、播州区乌江镇坪塘村、桐梓县黄莲乡道竹村和上螺蟹村、正安县土坪镇石志村、道真县桃源乡群益村、习水县官店镇何村村和黄桃村、习水县寨坝镇习源村、习水县醒民镇自力村、习水县桃林镇天隆村和兴隆村、习水县同民镇蔺江村和兴隆村、仁怀市长岗镇茶花村、太阳村。

7.务川自治县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领稳岗补贴的地址为务川自治县政务中心二楼社保大厅6号窗口25621072

 

NO.8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助你飞翔

1.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全面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不少职工都在关心,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有哪些补贴政策?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的补贴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2.资金给企业还是职工?

资金直接拨付给职工,是对职工积极学习,提升劳动技能的奖励。

3.申请技能培训补贴会不会很麻烦?

不麻烦,企业职工可以通过“贵州人社通”手机app办理,也可到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务川自治县失业保险参保职工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地址为务川自治县政务中心二楼社保大厅11号窗口:25629105。

4.现场办理具体需要什么条件?

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三)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四)《贵州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五)如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的,请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委托办理函、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对深度贫困地区的企业职工有什么优惠?

省内参保的企业职工在深度贫困地区工作期间,凡

2018年6月26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数由最低36个月降低到12个月。

     6.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事业单位有何优惠?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从签订劳动合同的当日起至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其职工凡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技能补贴政策。此规定从2018年6月26日起执行。

   NO.9抗击疫情,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快来申领稳岗返还吧!

申领范围:在遵义市参保,足额缴纳2019年12月失业保险费(在2020年7月31日前缴清2019年度失业保险费视为足额缴纳)的参保企业或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五类参保单位可以申领2020年度稳岗返还:

1. 吸纳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

2. 30人以上的参保企业,2019年度裁员率不超过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

3. 30人(含30人)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不超过1人或裁员率不超过20%(以申领单位2019年12月份参保人数为计算基数);

4. 纳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名单的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安置的职工不计入裁员,名单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

5. 2019年度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

(特别提示:2019年度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参保单位不能申领)

返还比例:

1.企业返还比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为50%(在正安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参保的申领企业返还比例为60%);新冠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5.5%的中小微型申领企业,返还比例为100%;(中小微型企业界定标准: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2.2019年度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2019年12月失业保险金标准(1432元)和该企业2019年12月参保人数予以确定(由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提供名单办理);

2.纳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名单的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返还比例计算基准比例为100%(名单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提供);

4.事业单位返还比例:在正安县参保的事业单位返还比例为60%,其余县区市及市本级参保的事业单位返还比例为50%。

申报时间: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为确保本年度发放到位,建议企业在2020年11月30日前申报)

申报方式:2020年稳岗返还可以采用现场申领和网上申领两种方式,网上申领仅针对开通了网厅账号的参保单位。

(一)社保网厅申领流程

1.开通了网厅账号的参保单位登陆“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后进行操作;

2.根据申报成功的申请表登录稳岗返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信息填报;

3.将《2020年度企业申领稳岗返还审批统计表》电子版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二)现场申领办理流程

1.申报材料

1)申报表(一式三份,使用2020年新版的申报表,可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2)2020年度企业申领稳岗返还审批统计表(电子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事业单位申领需提供吸纳贫困建档立卡人员就业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该人员建档立卡相关资料(2019年已成功申领的事业单位仅需提供该人员目前在岗证明即可)。

2.办理流程

1)申领单位备齐申领资料后,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科核定裁员率,计算返还比例和返还金额;

2)申领审批手续办理成功的企业在递交纸质材料之后,根据申报成功的申请表登录稳岗返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信息填报。

申请注意事项:

1.在遵义市范围内(含各县区)用同一营业执照注册的企业应合并申报稳岗返还,并提供全部的缴费信息,一个年度内只能申领一次稳岗返还;

2.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为确保本年度发放到位,建议企业在2020年11月30日前申报);

3.疫情期间裁员率的计算:以申领企业疫情期间月人均人数和疫情期间失业金申领人数予以确定。

申请地址及联系电话:务川自治县政务中心二楼社保大厅6号窗口;0851-25621072

 

 

   NO.10电子社保卡如何申领?

     听说遵义市到药店买药付款只需扫描二维码?是的,只需要申领电子社保卡,便可省去带实体社保卡的麻烦,药店购药一扫即可。如何申领?且看下图分解。

(特别提示:电子社保卡申领的前提是已领到社保卡实体卡激活并做了卡鉴权,若卡未激活可在“遵义社保”微信公众号上或社保局卡务串口激活,再到医保局窗口做卡鉴权)

  NO.11抗疫期间,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

   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一、申请缓缴中小型企业认定

部门共享界定中小企业范围。省社保局已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享中小型企业信息,具体名单可到社保经办系统查询。对无法获得企业疫情期间经营信息和不能通过数据共享界定中小企业的,按照《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进行认定。并在事后加强稽核检查,对故意隐瞒事实,虚报瞒报的企业,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经办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20192号)等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申报材料

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填写《受疫情影响缓缴社会保险申请表》签订《企业缓缴社保费相关情况承诺书》,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做出承诺。

相关表格可到政务中心社保大厅窗口拷贝。

三、办理时限

自收到企业缓缴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缓缴期限

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期限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缓缴期间待遇

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申报手续。

在缓缴期内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或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退一补一”、“转一补一”方式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并办理相关业务。企业或职工因疫情影响暂不能缴费的,可先行按实际缴费情况核定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将重新核算待遇领取人养老失业待遇进行补差,确保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六、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务川自治县政务中心二楼社保大厅5、6、7号窗口。

联系电话:0851-25621072  0851-25626352

    NO.12抗疫期间,关于社保减免政策解答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并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

目前,由于省人社部门未出台实施细则,待实施细则出台后我局将立即开展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实。为避免企业多跑路,请各企业暂缓缴纳2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等待后续通知。已经缴纳2月份 社会保险费且又符合社保减免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拟计划将2月份社会保险费抵扣今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详细规定待省级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后再行通知。本次暂缓的不影响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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