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到了,滨海新区劳务派遣很多单位都会给职工发放取暖费补贴,那么取暖费补贴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是近期咨询热度比较高的一个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并没有出台过相关文件对此项补贴进行明确规定,目前各地执行的都是本省规定。所以情况千差万别,有些省市虽然出台过文件或便函,但由于时间过于久远,无法查证目前是否有效。有些省则没有出台过任何规定,以内部执法口径掌握。 目前,我查询到有以下三个省市是有明确规定,且文件现行有效,供大家参考: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5号: 三、关于个人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对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发放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取暖补贴方案,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暖补贴,可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 省直单位公务员工资改革后,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发生了变化,为便于执行,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取暖补贴实行“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公务员工资改革已到位的驻石(石家庄市区,下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8]86号)规定的标准(即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计发标准为:本人10月份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晶晶亮备注:虽然该文件是2008年发布的,但河北税务局在2020年文件清理公示的时候,明确这个文件是有效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4]14号: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同时,相应提高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对提高后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晶晶亮备注:该文件是2004年发布的,但天津税务局在2018年文件清理公示的时候,明确这个文件是有效的。) 【晶晶亮读后感】河北省税务局出台的文件内容规定得最为详细,可操作性比较强。且文件清理公告非常及时,赞一个! 这三个地方的文件都是标准内发放的补贴免征,但不代表所有地方都是这个类似的口径,具体还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