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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一部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时间:2024-08-29 14:10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37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麦克劳务派遣服务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重在对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麦克劳务派遣服务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了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记者近日就这部法律涉及的若干重要内容,采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兼纪检组长张鸣起。


        记    者: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实践证明,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为什么现在又要制定劳动合同法?制定劳动合同法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杨景宇: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的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繁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这类现象甚至相当突出,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主要是:

        第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有些企业只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不与一线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原因很复杂。许多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解雇工人的法律责任。有些劳动者不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主要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第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试图通过短期劳动合同,最大限度地自由选择劳动者,并减少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有些企业花最低的用工成本使用工人最有活力的“青春期”。这种状况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他们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事实证明:劳动合同短期化,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自身发展也最终会受到影响。

        第三,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理由”,试用期满不予录用;有些用人单位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有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拖延、克扣工人工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些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定额标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对劳动者实行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近些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显示,1995—2006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因此,在总结劳动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合理规范劳动关系,是迫切需要的。


        记    者:劳动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请问,制定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何在?

        杨景宇:首先,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这个历史性转变是成功的,解放了生产力,增加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同时,由于企业形式的多元化和市场竞争的尖锐化,劳动关系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依法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

        其次,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特别是加强关注民生、保障权利等方面的立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完善社会领域立法,使全体人民特别是广大劳动者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激发他们的创造活力,形成公平正义、奋发进取、安居乐业的社会和谐局面。劳动合同法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

        再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需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公正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我国劳动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1994年制定劳动法时,我国刚刚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劳动法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奠定了基础,但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可能太详细、太具体。因此,制定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实属当务之急。


        记    者:劳动合同法为什么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杨景宇:书面劳动合同既是明确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劳动者就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即使申请仲裁、提出诉讼,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记    者:书面劳动合同应怎样订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则、内容及期限,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杨景宇: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次,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他事项。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三种不同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记    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但是,有些用人单位和个人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计划经济时期的“铁饭碗”、“终身制”,这种理解正确吗?

        杨景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形成比较稳定的劳动关系,但绝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订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有的劳动者消极怠工或不称职,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特别是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也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自己就要受约束,终身捆绑在企业中,丧失选择机会。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记    者: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杨景宇: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劳动者只要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等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记    者:“劳务派遣”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这个问题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中是个空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加以规范是基于什么考虑呢?

        杨景宇:近几年,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发展迅速,各种劳务派遣单位大量涌现。根据全国总工会统计,目前在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中有劳务派遣工2500万人左右,其中仅建筑系统就超过1000万人。由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所涉及的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两面三方”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明确规定,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劳务派遣工大多没有劳动合同,往往被“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成为劳动力市场上最脆弱的群体。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压低用工成本,以“用工制度改革”的名义,把本单位的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通过自设的劳务派遣单位再派遣到原岗位工作,工资待遇却比原工资待遇降低很多,不能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有的用人单位大批解雇原有职工,待空出岗位后,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对原有职工的法定义务。有的劳务派遣单位从劳务派遣工工资中提取高额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他们的工资,也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利,劳动合同法专门对劳务派遣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这是非常必要的。


        记    者:集体合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一节对集体合同作了专门规定,并明确了工会的职责和权利。那么,工会应该怎样履行好这些职权?

        张鸣起: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集体合同,还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这一法定职责,加大工会组建力度,进一步健全工会组织,以满足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要求;积极参与和指导集体合同的订立;认真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依法要求用人单位遵守集体合同;努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更好地发挥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记    者:作为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工会将怎样运用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张鸣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工会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和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积极发挥作用,在较高层面更加全面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践表明,三方机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要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这一规定对于工会维权意义重大。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运用这部法律,监督和制止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规章制度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要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权利和职责。我们将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维权机制,进一步提高维权效能,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这一职责,保证劳动者能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要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应当及时提出意见,要求他们予以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严格依法办事。

        记    者:谢谢您们接受我们的采访!(求是杂志记者    杨绍华    易赛键)


        来源:求是  2007年第18期(总463期)9月16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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