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拖欠农民工工资,塘沽劳务派遣包工头和分包单位谁担责? 政务:巴州法院 2024-08-13 16:34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拖欠农民工工资,包工头和分包单位谁担责? 案情简介 被告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接了某政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何某某是建筑工程的包工头,常年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于是和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原告蒲某系农民工,受何某某雇佣为承包工程做外架工作,根据工地管理人员向原告出具明细账单,至今为止何某某尚欠原告劳务费3023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蒲某便将建筑公司、何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某支付劳务费,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蒲某受被告何某某雇佣在某建筑公司转包的工地从事劳务,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何某某拖欠蒲某劳务费30235元,何某某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要求何某某支付劳务工资3023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蒲某系何某某所雇佣的人员,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但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某建筑公司劳务分包涉案工程,其又与何某某签订转包协议,以经济包干的形式将工程转包给何某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的规定精神,建筑公司应当对何某某欠付原告蒲某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规定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法官寄语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实中,承包人故意拖欠或者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却是不胜枚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在面对工资拖欠问题时,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理性合法解决问题;作为发包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发包、分包、转包行为,严格查验承包方资质,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方能有效规避风险。 图 文丨梁永法庭 编 辑丨综合办 审 核丨夏秋林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巴中市巴州区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拖欠农民工工资,包工头和分包单位谁担责?》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