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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拖欠农民工工资,包工头和分包单位谁担责?

时间:2024-08-17 23:24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37 次
以案释法丨拖欠农民工工资,塘沽劳务派遣包工头和分包单位谁担责? 政务:巴州法院 2024-08-13 16:34 以案释法以案释法拖欠农民工工资,包工头和分包单位谁担责?案情简介被告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接了某政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何某某是建筑工程的包工头,

以案释法丨拖欠农民工工资,塘沽劳务派遣包工头和分包单位谁担责?

政务:巴州法院 2024-08-13 16:34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拖欠农民工工资,包工头和分包单位谁担责?

案情简介

被告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接了某政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何某某是建筑工程的包工头,常年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于是和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原告蒲某系农民工,受何某某雇佣为承包工程做外架工作,根据工地管理人员向原告出具明细账单,至今为止何某某尚欠原告劳务费3023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蒲某便将建筑公司、何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某支付劳务费,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蒲某受被告何某某雇佣在某建筑公司转包的工地从事劳务,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何某某拖欠蒲某劳务费30235元,何某某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要求何某某支付劳务工资3023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蒲某系何某某所雇佣的人员,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但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某建筑公司劳务分包涉案工程,其又与何某某签订转包协议,以经济包干的形式将工程转包给何某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的规定精神,建筑公司应当对何某某欠付原告蒲某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规定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法官寄语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实中,承包人故意拖欠或者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却是不胜枚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在面对工资拖欠问题时,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理性合法解决问题;作为发包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发包、分包、转包行为,严格查验承包方资质,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方能有效规避风险。

图 文丨梁永法庭

编 辑丨综合办

审 核丨夏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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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丨拖欠农民工工资,包工头和分包单位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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