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塘沽有名的劳务派遣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对某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现场抽查了该单位生产车间史某等三名在岗员工,但未查见三人的职业健康检查材料。通过询问得知,这三人均是一家外包劳务公司的劳动者。 二、调查处理 经调查,史某三人均于2024年9月在某用人单位担任电焊工,期间接触了包括电焊烟尘在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然而,在上岗前,史某三人并未接受职业健康检查。通过分析劳动合同、结算方式以及人员上岗时间等实际管理证据,可以明确三人属于劳务外包性质。因此,违法主体被确定为提供外包劳务的公司。 经核实,该外包劳务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三、普法时刻 违 反 条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处 罚 条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四、卫监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用人单位有义务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劳务外包中,发包方需确保承包方的工作环境符合要求,并对承包方的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 撰稿 | 杨辉辉 原标题:《【法以砥焉】一外包劳务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被罚》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