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建议工会界界别提案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从目前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天津劳务外包企业贯彻落实《暂行规定》有较大难度,劳务派遣人员在目前用工市场上仍然占据较大份额,权益维护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缺乏职业归属感。大部分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都突破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这“三性”规定。通信企业劳务派遣工均超过职工总数的50%,银行、保险业劳务派遣工人数也比较多。部分煤矿90%以上的巷道掘进工程一线人员为劳务派遣工,而且大多是熟练工人和技术骨干,明显不符合“三性”要求。不少劳务派遣工在企业工作时间超过2年,有的连续工作已达5、6年甚至更长年限。但不管他们在企业工作多长时间,都只是“临时工”,工作稳定性没有保障,职工严重缺乏归属感。 二是落实“同工同酬”有难度。大部分企业难以实现同工同酬,职业培训、福利待遇与晋职晋升等方面也没有享受同等待遇,年终奖金、节日福利等非法定待遇上更是降低标准。虽然许多国有企业实行同岗同绩效工资,但在绩效工资系数设定起点上,劳务派遣工绩效工资水准往往远低于正式工。据了解,当前银行、保险公司正式职工月平均工资在4000至7000元左右,而劳务派遣工大约在2200至4000元之间。非公企业的劳务派遣工除非当了班组长以上才有可能买齐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普通劳务派遣工只能选择性的买一至二种保险。 三是假“外包”真“派遣”现象抬头。部分企业为了既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又不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使用了假“外包”真“派遣”的办法,原来劳务派遣公司变身为劳务工程公司,原来的劳务派遣工身份也变成了外包工。除了合同名称由“劳务派遣合同”改为“劳务外包合同”外,派遣工的福利待遇和工作岗位都没有发生变化。 四是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无对应法规依据。《暂行规定》中用工单位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能会导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滥用劳务派遣。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特提如下建议:一是逐步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备案制度。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在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劳动用工情况的同时,应同时报备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便于主管部门监管,防止劳务派遣滥用。二是对企业消化劳务派遣人员的时间周期给予明确限制。对企业劳动派遣比例过高的,要认真落实“两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的要求,让他们逐步消化超额的劳务派遣人员,对于迟迟不采取有效措施,或是有意拖沓延迟的,由劳动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处罚。三是对由劳务派遣转为劳务外包的情况进行严格界定。明确虚假外包的判断标准、责任主体、处罚程序,对于界定为虚假外包的,要按非法劳务派遣进行处理。对于假借外包之名,降低劳动者收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四是建立联合执法监察机制。由于劳务派遣的双重雇主责任制度,决定了劳务派遣监管的复杂性,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监察、劳动、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重点是监督检查劳务型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情况,为劳务人员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的情况等。五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进行规范。在适当时候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情况进行清理规范,避免这部分劳务派遣人员成为监管“盲区”。
湘人社提函A〔2015〕110号
对省十一届政协三次会议第0042号提案的答复 省总工会: 刘革安委员在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所提的《关于切实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建议》,经认真研究,并根据有关单位的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形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正如提案中所言,劳务派遣人员在职业归属感、同工同酬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随着超比例用工过渡期限的逐渐接近,劳务派遣转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的现象增多,其中还有不规范的地方。此外,由于《劳动合同法》未对机关事业单位适用做出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暂时无对应法规依据。 为规范劳务派遣,近几年,我厅会同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等单位采取了相关措施,力求维护好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一、组织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监管长效机制。我厅早在2013年就联合省工商局开展了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对当时注册范围包含劳务派遣业务的2347户企业进行了摸底。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后,严格依法依程序许可。截至2015年6月份,全省总共许可459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数为21.8万人,通过转劳动合同制职工、转劳务外包和承揽用工,相比去年的26.98万人减少了近1/5。联合工会组织,加大对劳务派遣工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力度,查找和发现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进一步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2015年,还将组织全省各级工会开展纪念《劳动法》实施20周年系列活动暨全省职工法律知识竞赛,继续开展“送法进企业”等工会普法宣传活动,突出宣传、解读《暂行规定》等与广大职工劳动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民营企业招聘周、工会法制讲座等活动中,组织职工维权律师团和志愿者为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的职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知识宣讲;继续采取专题培训、辅导讲座、系列报道等形式和微博、微信、社交网络等劳务派遣工喜闻乐见的方式、手段,开展宣传、解读,消除认识误区,准确理解法律条文。通过系列措施,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用工、依法经营意识,引导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以及劳务派遣工增强法治观念,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 二、落实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公司工会组建和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一是在劳务派遣公司推动建立工会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总工会加强协调配合,敦促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工会组织。二是督促已建工会的劳务派遣公司,争取将劳务派遣工全部吸收入会,并对会员实行动态管理。对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建立工会的,推动用工单位直接吸收劳务派遣工参加本单位工会。三是加大对劳务派遣工的服务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工会履行劳务派遣工的日常管理职责,组织这部分会员与劳动合同制职工一并参加工会活动,向劳务派遣工提供同等的后勤、生活保障、福利待遇和相关服务,改善工作条件,组织参加或选举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享受与正式职工同等的民主权利、精神文化权利和劳动经济权利。 三、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督检查,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一是人社部门、总工会、企联、工商联等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力度,共同努力推动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用工较多的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检,制定规范可行的用工方案,依法用工。各级人社部门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办法》,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目前,网上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已录入劳务派遣用工记录14.39万条,动态监测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以劳动合同、“同工同酬”等问题为重点,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为劳务派遣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费用,监督检查用工单位在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的情况,切实加大劳务派遣领域的矛盾排查、预警和处理工作。二是积极履行工会在推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中的重要职责,督促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督促各级工会充分听取并反映劳务派遣工的意见与建议,督促企业落实规定并参与企业制定调整方案。在企业界定辅助性岗位时,根据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企业平等协商确定,真正发挥协商民主程序在保障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三是积极推行“两书”制度和公开谴责制度。加强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大力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制度,探索推行重大典型劳动违法案件曝光制度、公开谴责制度,监督用工单位依法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严格落实“两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等要求,依法保障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等权利,加强劳动者平等权益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按照国家的法规政策要求,履行好职能,进一步维护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再次感谢对劳务派遣工权益维护工作地关心和支持,希望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推动我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迈上新台阶,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做出新的贡献。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21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061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