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补充通知 吉医保联〔2022〕28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麦克劳务服务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及我省《关于做好当前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30号)《关于建立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吉医保发〔2022〕8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价评估及动态调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2020年已建立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础上,贯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相关要求,充分体现政策导向,逐步完善机制、规则和指标体系,结合国家医保局印发《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操作指导手册(暂行)》相关内容,优化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 (一)启动条件。吉林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须对以下指标进行评估后适时启动,主要有医疗费用增长率、检查化验费用增长率、药品和卫生材料费用增长率、门诊和住院均次费用增长率、医疗收入占比(不含检查化验、药品及卫生材料)、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与社平工资比值、医疗服务价格指数(绝对价格水平评分排序)、医疗服务价格指数(相对价格水平评分排序)、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评估分值达到70分及以上可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程序,具体评估指标分值见附件。 (二)约束条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一是上年度医疗费用增长率超过10%的; 二是上年度医疗费用增长率超过GDP增长率5%的; 三是上年度医疗费用增长率超过CPI增长率3%的; 四是上年度门诊、住院均次费用增幅高于5%的; 五是上年度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或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少于或等于3 个月的; 六是本地区出现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 二、各地按照设定的调整周期和触发机制做好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在总量范围内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积极灵活运用医疗服务价格工具,有力支持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确保群众医药费用总体负担不增加。 三、各地要突出体现对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性意见建议,优先从治疗类、手术类和中医类中遴选价格长期未调整、技术劳务价值为主(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部分占比60%以上)的价格项目纳入价格调整范围,每次价格调整方案中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原则上占总量的60%以上,客观反映技术劳务价值,防止被设备物耗虚高价格捆绑。对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确有必要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可适当体现价格差异。总结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专项调整经验,按照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科学把握检查化验项目价格构成要素,通过集中采购等多种方式降低物耗成本,推动项目总价合理下降,切实向群众传导改革红利。对于社会捐赠和应使用政府性资金购买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测算项目定价成本时,应按公益性原则扣除设备折旧、投资回报、还本付息等费用,主动将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纳入动态调整范围,持续降低偏高价格。 四、各地在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对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深度关联的项目,要准确分析集中采购产生的具体影响,分类施策、科学协同。耗材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虚高价格经集中采购挤出水分后,相关定价偏低的项目优先纳入价格动态调整范围,必要时可实施专项调整;耗材合并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不单独收费的,根据集中采购降低物耗成本的效果,适当降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向群众释放改革红利。 五、各地在进行医疗服务价格调价评估时,简要表述相关情况后,统一按照国家制定的《_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调价评估报告(模板)》《_市关于拟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情况说明(模板)》填写相关数据并上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梳理汇总后上报国家医疗保障部门。 附件: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表 联系电话:0431-80575932(兼传真) 邮 箱:JLYB_YYJG@163.com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