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投资指南:法律实践与规则之俄罗斯篇
俄罗斯地跨欧亚两陆,塘沽麦克企业东南面有中国、蒙古和朝鲜。与日本、加拿大、格陵兰、冰岛、瑞典隔海相望。有世界最大储量的矿产和能源资源,是最大的石油和天然气输出国。无论从地缘毗邻优势,还是两国的政治互信,俄都是中方共建“一带一路”构想最重要的国家之一。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需要中俄联手。 近年来,中俄关系在各个领域发展迅速。俄中关系也正处在发展高峰。自上而下的互助及协商机制已经建立,许多重大战略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双方在“一带一路”构想内展开合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俄罗斯法律基本环境 俄罗斯法律总体来说属于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有体系完整的各种法典和单行法规。司法制度比较完备。俄罗斯立法变动频繁。有的法律,颁布施行后频繁修订,重要条款经常变化;有的则是调整相同经济关系的不同法律相继出台,新法往往改变旧法的规定。 俄罗斯立法都要先行公布草案,确定通过计划,一般情况下,何时公布和生效实施,都有半年以上的周期。在此期间内可以提前做好准备,及时拟定新的经营规划。 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国际条约与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有不同时,则使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国际法优先于一般国内法。但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国际法与宪法的冲突适用没有明确规定。 二、 中俄之间相关条约、司法合作、争议解决 (一)中俄条约 (1)中国与俄罗斯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2006年中国与俄罗斯签订《中俄政府间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2)中国与俄罗斯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994年中国与俄罗斯签订《中俄政府间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 (3)中国与俄罗斯签署的其他协定 《中俄政府间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1992年) 《中俄政府间2001--2005年贸易协定》(2000年) 《中俄政府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短期劳务协定》(2000年) 《中俄政府间关于共同开发森林资源合作的协定》(2000年) (二)中俄司法协助 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规定条约所指的“民事案件”包括商事。 司法协助的途径 :除非该条约第二条有特殊规定外,中俄双方的法院和其它主管机关互相请求和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在中国应通过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俄罗斯方面则通过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 中俄一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证明的文书,只要经过签署和正式盖章即为有效,就可以在中俄另一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使用,无需认证。此处,其他主管机关应作狭义理解,只包括参与执行两国司法协助条约的司法部门,中国方面仅指司法部和各级法院以外的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俄罗斯方面也仅指司法部和法院以外的检察院和内务部等刑事机关,而并非政府的任一职能部门或机关。 注意文件“不需认证”需符合全部条件。(1)文书必须是为执行《中俄司法协助条约》第11条和第22条规定的民事而后刑事司法协助范围之内事项时所使用的文书。(2)文书的送交必须按照《中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联系途径进行,即中国应通过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俄罗斯方面则通过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3)“文书”必须是中俄一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证明的文书,经过签署和正式盖章后才可能无需认证。公证机构不属于《中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主管机关,不能参与该公约的执行。因此,只有俄罗斯公证人证明的文件不符合《中俄司法协助条约》第1款规定的条件,不能依据该条款免除认证。 关于“文件”的效力。 在中俄一方境内制作的官方文件,在另一方境内具有同类官方文件的证明效力。 (三)争议解决 在俄罗斯,法院外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商事仲裁、裁判法庭。俄罗斯有系统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和仲裁机构。俄处理涉外经济纠纷的主要仲裁机构为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由俄罗斯联邦互商会内设在莫斯科。中俄商事仲裁涉及的协议为1996年的《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关于商事仲裁的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仲裁在申请人所在国进行。中国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俄罗斯应由国际商事仲裁院进行。仲裁案不仅可以在中俄双方所在的仲裁机构常设地开庭审理,也可以在便于进行仲裁程序的中俄两国边境城市开庭审理。 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中国和俄罗斯都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所以中国和公约其他成员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俄罗斯得到依法执行。 三、投资相关法律 (一)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 《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俄罗斯联邦税务法典》、《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典》、《俄罗斯联邦建筑法典》、《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法》、《俄罗斯联邦证券市场法》、《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俄罗斯联邦租赁法》、《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俄罗斯联邦对保护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经济主体进行外国投资的程序法》。 (二)外国企业在俄设立企业 根据俄联邦法律,外国企业可在俄境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设立分公司和代表机构。在俄罗斯注册的外资公司多见于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需注意,《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效力是优于股东协议的。股份公司可以发行股票,但同时要符合《俄罗斯证券法》和联邦金融市场服务局制定的法规规定。 外国公司代表处可在俄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注册,也可在俄联邦工商会注册。此外,还应在国家注册局办理委派手续和综合登记。 2015年1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对外商投资做了两个重要的调整。一是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再次取得对设立外国公司代表处和分公司的审批权。二是外国公司代表处、分公司的登记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国家注册局变更为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制定的税务机关。 (三)外汇管理 俄罗斯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卢布兑换仍受到货币管制的相关规定。俄罗斯开放经常项目,但对商品进出口收付费仍实施一定的管制。除特定情况外,所有的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必须全额汇回至外汇特许银行的外汇账户中,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必须在外汇市场上出售。 根据俄罗斯《外汇调节及监管联邦法》,外国人可以在指定银行自由开立外汇账户,存入带进、汇进的资金,接受经营或投资收益、利息等。账户内的资金可不受限制的汇出境外,包括投资收益和分红。利润为税后部分,可以自由汇出。2006年起取消了对外汇资本流动的有关限制,允许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开立境外账户,并取消了之前自然人向境外账户汇款不能超过15万美金的限制。 除特定情况外,在俄罗斯进行资本项目交易必须在特许银行开立特别账户。在直接投资方面,俄罗斯企业投资于独联体国家没有限制,投资其他国家须取得俄罗斯银行的批准。境外企业对俄罗斯进行直接投资需取得俄罗斯银行的批准。 (四)反商业贿赂 《俄联邦刑法典》规定如果企业出现商业贿赂行为,法院会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监禁最高可达7年。当合谋进行商业贿赂时,责任人最高可判处12年监禁并处或单处100万卢布罚金或其5年收入,责任人会被剥夺3年从事一定职位或某些经济活动的资格。 如果企业在公开招标中进行了行贿,司法机关会禁止招标人从企业采购。竞争对手可要求赔偿损失。贿赂行为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将被认定无效。 (五)劳动用工 2001年12月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是俄罗斯调节劳动关系的大法。该法规定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330卢布。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补助、补贴、奖金和其他奖励。 【签订工作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定期合同与不定期合同。未规定期限的合同视为不定期合同。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及其副手试用期不能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到期时,任何一方均未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自动延长。 【解除工作合同】经双方同意,任何时候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定期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之前三天书面通知员工,到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两个星期书面通知雇主。辞职通知到期前,员工有权撤回辞职报告。在辞职报告到期后,员工有权终止工作。 外国人在俄罗斯工作的规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规定,外国公民根据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取得俄罗斯工作许可证的情况下,可以在俄从事相关的劳动活动。 在俄罗斯合法居留的外国公民与俄罗斯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外国公民应根据《俄罗斯出入境法》办理工作签证和到俄罗斯后的居留手续。 雇主需向俄罗斯移民局提供雇用外国劳工许可证,为每名外国工人办理劳务许可的文件(其中含有批准俄联邦各地劳务配额)。俄罗斯移民局将根据每年劳务市场需求情况发放劳动许可证。 (六)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俄罗斯受国家法和国际条约的保护。在国际条约与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有不同时,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同时在俄罗斯联邦实行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 俄罗斯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集中在伪造产品、商标及工业设计侵权、独占权利及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俄投资的企业要注意,员工私自安装及使用未经授权的盗版软件将有法律风险。实践中,雇主可能对雇员使用盗版软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雇主负举证责任,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责。 四、对俄投资实践与规则 (一) 投资主管部门 俄罗斯投资主管国内和国外投资的政府部门有:经济发展部、工业贸易部、国家资产委员会、司法部国家注册局、反垄断署、联邦政府外国投资咨询委员会、中央银行、财政部、联邦金融资产管理署等。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1、禁止的行业。赌博业、人寿保险业。 2、限制的行业。主要包括:国防军工、核原料生产、核反应堆项目的建设运营、用于武器和军事技术生产必须的特种金属和合金的研制生产销售、宇航设施和航空器研究、密码加密设备研究、天然垄断部门的固定线路电信公司、联邦级的地下资源区块开发、水下资源、覆盖俄罗斯领土一半区域的广播媒体、发行量较大的报纸和出版公司等。 3、鼓励的行业。俄罗斯政府鼓励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大多是传统产业,如石油、天然气、煤炭、木材加工、建材、建筑、交通和通讯设备、食品加工、纺织、汽车制造等行业。 2011年,俄罗斯对《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进行了修改,旨在降低外资进入门槛,目前政府已通过一揽子修改条款,涉及到简化外资进入食品、医疗、银行及地下资源使用等行业的手续。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1、跨国并购。俄罗斯允许外资并购本地企业,但对战略性企业的并购持股比重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对联邦级地下资源公司的控股权不得超过5%,对其他部门战略性公司的控股权不得超过25%-50%。 若外资企业希望在按法律规定具有战略意义的相关公司或地下资源区块项目中取得10%以上的控股权,必须向相关全权机构(俄联邦反垄断局)提交申请,并经由联邦安全会议牵头组成的跨部门专门委员会审核。 2、股票收购。俄罗斯《有价证券市场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有权购买俄罗斯联邦境内企业的股份、股金、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购后必须在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或其他授权的国家机构进行登记,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3、金融服务。根据俄入世承诺,在银行领域,允许外资在俄罗斯投资成立银行,或者收购现有的俄罗斯银行。每个单独银行的资本金允许100%外资,但是外国银行不得开设分行。承诺不为直接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提供任何过渡期。保留现行法律规定的在银行体系内实行外资额度限制,即外资在俄银行体系总额占比不超过50%。2007年1月1日前进入俄银行系统的外资以及在俄罗斯入世后进入俄银行私有化的外资不计入比例内。俄中央银行有权对外资信贷机构在业务和最低注册资本方面提出补充要求。外商只能以俄罗斯法人的身份才能进入证券市场。同时,证券市场的几种参与者(证券登记公司、通过贸易商实现交易记账的专门存款公司)外资占比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5%。2013年3月,俄联邦委员会(议会上院)批准了一项涉及禁止外国银行在俄境内设立分行的法律,有关外资信贷机构登记注册的相关规定条款中将取消“外资银行分行”一词,外国银行可在俄设立子行或外资参股和控股。 4、保险服务。根据俄入世承诺,保留现行法律规定的保险体系外资占比限制,但比例由25%提高到50%。 2007年1月1日前进入对俄保险体系的外资以及在俄罗斯入世后进入俄保险公司私有化的外资不计入比例内。根据承诺,入世9年后,俄罗斯将允许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俄罗斯从事经营活动,但是这些分支机构不能经营强制险(强制汽车责任保险除外)以及政府采购保险。开设和经营此类分支机构将以获得许可证、保证金融稳定、缴纳保证金等为要求。此外,还将对拟在俄罗斯境内开设分支机构的母公司提出一定要求(包括对资产数额、工作经验的要求)。承诺允许对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资本提出要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资本额度将考虑外国资本在俄罗斯保险体系中的总份额,如外资比重超过50%,将不允许在俄罗斯成立新的分支机构。 5、相关限制。在外资信贷机构中,俄罗斯雇员数量不能少于雇员总人数的 75%;产品分成项目中,投资者聘用的俄籍雇员数量应不少于雇员总数的80%。只有在按协议进行的工程初期,或在俄国内缺乏具有相应专长的工人和专家的情况下方可聘用外国工人和专家。在航空业领域,外国投资者不能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管理工作。 6、近期俄出台的政策和举措。(1)简化公司注册程序。2013年3月,俄总理梅德韦杰夫批准了俄经济发展部起草的“简化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程序”路线图,提出在2018年前将公司注册时间从3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将俄在全球营商排名提升到第20位。 为实现上述目标,拟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可通过中介(公证处、律所、银行)递交注册材料,放宽注册资本金交纳期限,出台注册标准化公司供注册人使用,缩短联邦税务局和预算外基金间信息交换时间,取消公司注册前必须持有公章和对法人及个体户须向税务部门和非国家基金方面通报开设与关闭银行账号信息的规定。 (2)2013年3月,俄政府批准《公私合营法》,法案允许国家和地方政府与私人投资者签订各种形式的合同,对私人投资、外资进入俄垄断行业、公共服务,并参与政府采购奠定了法律基础,是俄改善投资环境重大举措。 (3)2013年7月,俄总统普京签署《中小企业发展法》修正案,取消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对俄中小企业参股比例的限制,以前法律规定不高于25%。此外,修正案还将高校成立的脑力劳动成果实际应用企业纳入中小企业范畴。 目前俄罗斯开展公私合营主要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现行法律规定只能采用BTO(建设-移交-运营)和DBFO(设计-建设-融资-经营)两种模式,且后者仅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2013年3月,俄政府批准《公私合作伙伴关系联邦法》草案,允许联邦和地方政府与私营企业家、本国或外国法人(俄罗斯国有企业除外)合作建设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该法为俄私人资本,包括外资进入俄垄断行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奠定了法律基础,是俄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私人投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草案规定,除俄现行的BTO和DBFO模式外,还包括BOT(建设-经营-转让)、BOO(建设-拥有-经营)、DBOO(设计-建设-拥有-经营)、BOL(建设-拥有-租赁)、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BO(购买-建设-经营)、建立合资企业等。合同双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多种模式结合。该法主要适用于建设医院、道路、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等项目,但俄国家投资基金预算拨款项目除外。 (四)俄罗斯对外国投资优惠 1、 优惠政策框架 根据《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规定,在外国投资者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优先投资项目(主要涉及生产领域、交通设施建设或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时,且投资总额不少于10亿卢布,将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和《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相应进口关税和税收的优惠。 2、 行业鼓励政策 俄罗斯政府鼓励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大多是传统产业,如石油、天然气、煤炭、木材加工、建材、建筑、交通和通讯设备、食品加工、纺织、汽车制造等行业。 2011年,俄罗斯对《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进行了修改,旨在降低外资进入门槛,目前政府已通过一揽子修改条款,涉及到简化外资进入食品、医疗、银行及地下资源使用等行业的手续。 3、 地区鼓励政策 俄罗斯各地区、州、边疆区、共和国分别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地方法律和法规,对外国投资实行不同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者对本地区进行投资活动。 俄促进远东地区开发的政策和措施 (1)俄联邦政府直接指导远东和西伯利亚地区开发工作,成立了国家远东和西伯利亚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委员会,由总理梅德韦杰夫领导。 (2)出台《2025年前俄远东和贝加尔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将提振经济、调整结构、改善民生、加强对外合作列为首要任务。按照这一战略规划,俄远东和贝加尔地区居民收入水平将从2010年的每月1.9万卢布(1美元约合30卢布)增加到2025年的6.6万卢布;人均住房面积从2010年的19平方米增加到2025年的32平方米;创新产品数量在全部产品中所占的比重从2010年的8.9%增加到2025年的16%。 俄政府计划分三个阶段发展该地区经济。第一阶段从2009年至2015年,主要目标是加快该地区的投资增长速度,在该地区推广节能技术,提高劳动就业率,兴建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工业领域和农业领域项目。第二阶段从2016年至2020年,主要目标是兴建大规模能源项目,增加过境客运和货运量,建立核心运输网络,对原材料进行深加工并加大其产品的出口份额。第三阶段从2021年至2025年,主要目标是发展创新型经济,对石油天然气进行大规模开采、加工并出口,完成对大型能源和交通项目的建设等。为了稳定远东和贝加尔地区的居民数量,政府将为居住和愿意前往该地区居住的俄罗斯公民一次性无偿提供不超过0.3公顷土地用来修建私人住宅。 (3)成立远东和贝加尔地区发展基金。俄外经银行成立远东和贝加尔地区发展基金,这是继北高加索发展基金之后外经银行成立的第二个地区发展扶持基金。基金法定资本5亿卢布,2015年前以国家私人合作模式进行的项目融资额将不少于700亿卢布。(4)俄还将成立国家公司或者是国家独资大型股份公司这样的专门机构,从事远东项目推进实施工作,包括港口、道路、通信、机场、地方航空发展和自然资源开采等问题。俄总统普京建议从俄罗斯储备基金资金中拨款作为远东项目发展的资金来源。 (五)、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2005年,俄罗斯颁布了《经济特区法》,开始了新一轮的特区建设。截至2012年底,俄罗斯共批准设立经济特区26个,其中工业生产型经济特区5个,分别是阿拉布加、利佩茨克、陶里亚蒂、上萨尔达“钛谷”和卡卢加州;技术推广型特区4个,分别是绿城、杜布纳、托木斯克和圣彼得堡;旅游休闲型特区14个,分别位于阿尔泰边疆区、阿尔泰共和国、伊尔库茨克州、布里亚特共和国、滨海边疆区、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加里宁格勒州、卡拉恰耶夫-切尔克斯共和国、卡巴尔达-巴尔卡尔共和国、北奥赛梯-阿兰共和国、达吉斯坦共和国、印古什共和国、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和阿迪格共和国;港口型特区3个,分别位于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乌里扬诺夫斯克和摩尔曼斯克州。 2012年11月,俄总理梅德韦杰夫签署关于建立创新发展型经济特区的政府令。根据政府令,创新发展型经济特区将设在鞑靼斯坦共和国,旨在发展信息技术并建立具有世界级竞争能力的创新城市。特区将吸引年轻的高技术人才进驻,预计新城人口将超过15万人。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