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 关于广东省贯彻实施《劳动法》情况的意见 和张高丽副省长讲话的通知 粤府办[1996]7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劳务派遣省府直属各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一行16人于9月1日至12日对我省广州、深圳、汕头、惠州、东莞等市贯彻实施《劳动法》情况进行检查,并于9月12与省政府交换了意见,肯定了我省贯彻实施《劳动法》所取得的成绩,指出了存在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建议和要求。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高丽同志在听取了执法检查组的意见后,提出了贯彻落实执法检查组意见及解决贯彻《劳动法》中存在问题的措施。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关于广东省贯彻实施〈劳动法〉情况的意见》和张高丽副省长的讲话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认真组织政府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学习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的意见,结合实际对照检查,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制订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有效措施。特别是要重点抓好外商投资、乡镇、私营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宣传及监察力度,促使企业、职工知法、守法,依法办事。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借这次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劳动法》执法大检查的有利时机,组织劳动等有关部门于今年第四季度集中一段时间,进行一次《劳动法》贯彻实施情况大检查,督促企业、广大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同时切实纠正行政执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促进《劳动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更好地保护企业、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要加强劳动监察机构组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广东街劳动监察条例》,尽快建立和健全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充分发挥劳动监察机构在贯彻实施《劳动法》过程中的作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广东省贯彻实施《劳动法》情况的意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1996年9月1日至12日,以曾宪林同志为组长,章瑞英、李伦、郭志、侣志广、刘瑞强同志参加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对广东省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首先听取了省政府、省总工会等有关单位的情况汇报,然后在广州市进行执法检查活动。在此之后,检查组分成两个小组,由曾宪林、章瑞英同志带队,分别赴汕头市和惠州市、深圳市和东莞市进行执法检查。在粤期间,检查组一方面听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召开厂长经理或工会主席参加的座谈会;另一方面实地考察了一些工商企业,实地了解工人的工作、生活环境,并与工人座谈。召开了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汇报会16次,检查了各种企业26家,参加座谈的厂长、经理、工会主席及工人代表约60人。 经过12天的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我们初步认为,广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贯彻实施《劳动法》是认真的、积极的,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劳动法》的贯彻已初见成效。同时,全省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情况很不平衡,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还需要做艰苦的工作并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一、贯彻实施《劳动法》情况 概括起来看,广东省在贯彻《劳动法》时,注意抓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抓好宣传、培训工作,并造成了一定声势。省里及各市都开展了《劳动法》咨询日、宣传周、知识竞赛活动,党委、人大、政府领导都亲临现场。省委常委、副省长张高丽同志主持召开全省电话会议,对《劳动法》的宣传活动作动员、部署。另外,通过电视讲座等方式,使《劳动法》的宣传向深度和广度推进。 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培训骨干,全省举办培训班2320期,参加培训20多万人。其中,广州市举办培训班390个,共有6000多个劳资干部和主管劳动工资工作的厂长(经理),经培训考核领取了《劳动法骨干培训合格证》。 全省及各市都开展了《劳动法》的执法大检查,有时还开展专题检查。 (二)抓好地方性劳动立法工作。《劳动法》存在着条文过于原则的问题,广东省抓紧地方性劳动立法工作,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具体规定。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等5个地方性劳动法规。省政府颁布了14个地方性劳动规章。深圳市根据劳动工作的实际,采用系统规划、分批立法和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的办法,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劳动法律体系框架》,提出了“九五”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等。我们感到,这些劳动方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加具体地规范了劳动关系,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全国性的劳动法律、法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三)建立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全省各市、县全部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了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近年来,乡镇各类企业劳动争议大量产生,为了使乡镇劳动争议能就近就地得到解决,全省1638个镇已有1392个镇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占应建数的85%。这对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自《劳动法》颁布后,省法院系统、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判决了一批劳动争议的案件,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了社会的稳定,也积累了经验,锻炼了队伍。 (四)建立劳动监察机构。目前,全省县以上劳动部门都设立了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400多名,开展劳动行政执法工作。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看,劳动监察机构在妥善处理劳动突发事件、为劳动者追回被拖欠的工资报酬、发现和查处劳动违法行为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五)促进劳动就业,推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为了贯彻《劳动法》关于促进劳动就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广东省实施了“再就业工程”。去年6月,召开了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会议,省政府专门发了《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今年8月,省政府专门召开全省主管市长会议,研究再就业问题的工作措施。广州市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如设立2.3亿元的再就业基金,调整就业政策,抓失业人员的培训,全面促进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以及对富余人员进行开发性安置等等,这些措施目前大部分已付诸实施,为《劳动法》的贯彻和新型劳动体制的正常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六)发挥工会在贯彻实施《劳动法》中的作用。《劳动法》颁布以来,广东省各级工会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我们了解到,工会在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推进签订集体合同的试点工作,以及积极参与调处劳动争议方面,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的工作,也取得了进展。 二、《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初见成效 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广东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初见成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开始得到保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关系,逐步依法确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建立。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是贯彻《劳动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国有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改变了劳动者的就业制度和企业用工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来讲,订立劳动合同,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起来,有利于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省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已有730多万名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占全省上述企业职工总数的97.3%。目前全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共1470多万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约占40%。 为贯彻《劳动法》的规定,广东省签订集体合同的试点工作也逐步推进,目前全省签订集体合同的已有1307家企业。 (二)新的工时制度逐步落实。《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月加班加点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经过《劳动法》的宣传、学习,很多企业对生产进行科学安排,调整工作时间,增加生产人员,向《劳动法》的规定靠拢。在这一方面,国有企业和大型三资企业带了好头,做得比较好。去年,有的企业自觉调整了生产计划和增加设备,每周工作40小时。虽然新的工时制度执行情况还很不平衡,但比《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已大有进步。 (三)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得到保障。建立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法》的一项重要规定,是把保护劳动者起码权益量化。广东省政府颁发了《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及《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各地普遍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如广州市确定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320元/月。从了解到的情况看,全省大部分企业能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惠州市在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时注意强调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餐费、防暑降温饮料费等福利方面的补贴,保障了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 (四)社会劳动保险开始起步。通过贯彻《劳动法》,加强教育、督促,社会保险已开始被各种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所接受,国有企业做得更好一些。目前,广东省初步建立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到1995年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647.5万人,主要是在国有和大集体企业工作的劳动者。累计结存养老保险基金38.09亿元。养老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负担,个人缴费为工资的3%。 (五)广大劳动者通过学习《劳动法》,开始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广州市反映,自去年以来,手拿《劳动法》到劳动部门咨询、求助的人明显增多。今年1-6月份,仅市劳动局就接待了来信来访2175人次。其中绝大部分是咨询有关劳动合同的问题。检查组抵粤后,也收到一些有关劳动方面的投诉。 三、贯彻实施《劳动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广东省改革开放早,市场经济发育快,国民生产总值和进出口贸易等持续、快速发展,外商投资、私营和乡镇企业的比重较大。在贯彻实施《劳动法》过程中取得了许多成绩和经验,同时也比较早、比较多地暴露出一些问题。认真总结前进中出现的问题,不仅对广东省,而且对全国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因此,我们提出以下问题和建议共同讨论,求得共识: (一)一些领导和企业经营者对贯彻《劳动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还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对《劳动法》不能正确理解、实施。例如,东莞市大朗成就毛织公司(私营企业)的经理就认为,我国目前就相当于资本主义初期的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劳动法》的规定超前了。有的领导总是担心实施《劳动法》会影响本地区的投资环境,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让外商跑了。 另外,在《劳动法》的宣传上也不平衡,有的企业经营者、工人对《劳动法》知之甚少,甚至存在明显违反《劳动法》的厂规或公司守则。比如东莞毅兴塑胶原料有限公司明文规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9小时,超过9小时计算加班;而且经营者还讲:“《劳动法》到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时我们会执行。"又比如汕头日星玩具有限公司明文规定每人每月加班不可超过48小时,一天的加班时间不可超过4小时。 (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三资”、“三来一补”和私营企业中尤为突出。具体表现有:一是拖欠、克扣工资,而且工资偏低。二是超时加班严重因外商拖欠工资逃匿引发罢工事件达360多起,由各级政府垫支的工资达1582万元。在“三资”、“三来一补"和私营企业,加班加点相当普遍,平均70—80小时,最长的130多小时。例如东莞太阳诱电有限公司(日方独资)是个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企业,一线工人每天干12小时,几乎天天这么干,连加班工资在内每月才500元,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350元,按照《劳动法》规定加班工资应为300元左右,两项合计应为650元左右。有些企业经营者曲解最低工资含义,而工人又不懂法,所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正像东莞市委领导讲的,“由于竞争激烈,经营者特别是'三来一补'企业的经营者竞相压低工资,这些年物价涨了几倍,机关干部工资都有提高,但工人每月400〜500元的工资十几年没变,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得不到,长此下去很难稳定和吸引劳动力,势必影响经济的发展"。三是对女工没有实施特殊保护。例如,最近发现深圳辉开公司发生一起63名工人慢性职业中毒事件(正已烷中毒),其主要原因是厂方未对女工提供最起码的劳动保护,劳动环境不符合国家标准。又例如东莞理工集团公司明文规定“在雇用期内分娩的职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45天产假,其中凡在公司工作连续满3年的技术员以及管理人员,可享受一次30天有薪产假,返厂后工作半年方可补助"。四是还有使用童工现象。据了解,汕头市就发现一些企业使用42名童工(已责令清退)。 (三)因拖欠克扣工资等引发的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增多。以东莞市为例,1995年为8143宗,涉及54392人(次);其中集体争议1100宗,涉及28529人(次)。而1996年仅上半年为4104宗,涉及30927人(次);其中集体争议893宗,涉及21060人(次)。从广东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情况来看,也是如此,1994年904宗,1995年1201宗,1996年1〜7月818宗。 上述争议案件,原告绝大多数是外来劳务工,被告90%以上是“三资”、“三来一补”和私营企业。欠薪、克扣工资占80%以上,其次是强迫加班加点和工伤得不到合理补偿等。 (四)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组建工会难度大。从全省来看,“三资”、乡镇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有较大进展,但很不平衡,广州市约80%,汕头市约40%,东莞市约10%。一些“三来一补"企业以职工流动性为由不成立;一些“三资"企业特别是台商、港商怕工会搞对立,常以时机尚不成熟为由不成立工会。有的企业虽成立了,但不能按规定提取工会经费,工会干部怕经营者“炒鱿鱼",不敢大胆开展工作。一些工会干部讲:“让我们工会给工人做主,可谁给我们工会干部作主?!" 由于工会在“三资”、“三来一补"和私营企业中组建不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多未成立。 (五)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台商、港商、韩国商人投资的企业和“三来一补"、私营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较差,事故隐患较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致使广东省的重大事故在全国比较突出。据初步了解,1994年至1996年7月,广东省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非矿山重大事故39起,死305人重伤175人。其中“三资”、乡镇、私营企业23起,占59%;死254人,占83%;重伤161人,占92%。经过整改,全省重大事故虽有减少,但安全生产形势还相当严峻,一些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三同时”原则没认真实施,许多外来劳务工缺乏基本安全卫生知识。例如,惠州市今年1〜8月就有18名工人被冲压机械冲断手指(1995年为32人),就在检查期间,深圳市一建筑工地于9月5日发生一起重大建筑伤亡事故,5死3伤。 (六)困难企业实施《劳动法》存在一定难度。特别是那些女工比较集中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实际困难较多,集中表现在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法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缺乏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所必需的经费等。例如广州市第一棉纺织厂等一些大病、体弱女职工非常困难。 四、建议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结合这次检查和调研情况提出下列几点建议: (一)继续广泛宣传、深入贯彻《劳动法》,把《劳动法》作为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厂的重要内容,长期坚持下去。《劳动法》来之不易,全面落实就更困难,需要长期、艰苦工作。为此,第一也是最关键的是各级党、政领导要切实贯彻实施《劳动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要正确处理贯彻《劳动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正确处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改善投资环境的关系。第二是在省、市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下,劳动、工会、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通力配合,全社会共同努力,把《劳动法》贯彻实施好。加强社会保障和劳动保护是广东省的两项重要工作,一方面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形势严峻,另一方面工伤保险金节存又很多(全省6.34亿元,深圳、东莞各1亿元左右),如何把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紧密结合起来,千方百计减少事故和职业危害,就需要劳动部门、社保部门密切合作。第三,可以针对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的现象,认真开展一次大检查,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此,劳动部门依据《劳动法》第89条加强监督检查,对广大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再次进行宣传教育,可能会收到较好效果。 (二)加快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一方面,我们将根据大家的意见,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建议,加快配套立法,力争《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年休假的规定》等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早日出台;另一方面,我们建议省里和深圳市、汕头市、珠海市结合本地的劳动管理实践,提炼劳动制度改革经验,抓紧制定地方性劳动法规、规章。希望广东省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厂方面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经验。 (三)把在"三资"、私营和乡镇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作为工作重点,抓紧抓好。在这方面广东省及其各市已经取得不少经验,希望针对其外来劳务工多、劳资纠纷多、安全生产隐患多等难点,进一步落实《劳动法》关于制度建设的规定;有计划地加快工会组建工作;狠抓工资、工时、女工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劳动标准的落实;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从而使《劳动法》在这些企业得到全面贯彻。 (四)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政治原则,重视和发挥工会的作用。为此,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和企业的认识。我们认为,深入贯彻《劳动法》,必须依靠工人阶级、发挥职工当家作主的作用。《劳动法》第8条规定,让广大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这就要求我们既要重视工人的经济利益,又要重视工人的民主权利,而且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第二是依法抓好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劳动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地应按照中组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劳动部和工商局等6个部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有步骤、分期分批地把“三资"企业的职工尽快组织到工会中来;第三是要进一步加强普及《劳动法》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学法、知法、懂法,并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广大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此基础上,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妥善化解劳资纠纷,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五)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失业职工,认真解决好就业问题。据广州市、惠州市、汕头市反映,随着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逐步实现,就业方面的许多潜在矛盾,特别是结构性就业难日趋明显。从全省来看,上半年城镇失业人员达43.38万人,城镇失业率为2.12%,同比上升0.33%。其中失业职工18.41万人,当年实现再就业的仅占36%。仅汕头市现有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6.3万人,由于社会保障面窄,加之就业观念又未转变,实施再就业工程难度大。 目前是企业富余职工、失业职工、新成长的劳动力和大量农民工四流合一。必须深化就业制度改革,兼顾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坚持标本兼治和城乡统筹,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就业观念,强化就业服务,完善社会保险,以缓解就业难的问题,保持社会的稳定。 这次检查和调研过程中,各地和一些企业向我们提出了一些需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研究解决的问题,比如加快制订配套法律、法规,部门之间扯皮、工时休假、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我们一定把大家的意见带回去,分别向有关部门反映。 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 执法检查组广东组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张高丽副省长在交换意见会上的讲话 (1996年9月12日根据录音记录整理) 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我代表省委、省政府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检查组来广东进行检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刚才,曾宪林同志代表检查组谈了12天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的情况、意见和要求。肯定了广东实施贯彻《劳动法》做了六个方面的工作,取得五个方面的成效,指出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同时对今后怎样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提出五条明确的要求。其他领导又有针对性地重点谈了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我觉得这些意见非常中肯,对我们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同志是一个深刻的教育。我相信,通过这次检查,对广东贯彻落实《劳动法》是一个很大的促进和推动。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谈两点意见,主要讲通过检查组检查后我们要怎样做。 一、及时传达认真贯彻 会后,我们要将这次全国人大检查的情况,以及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全面地整理出来,通辻一定形式传达汇报。省政府要将检查组的意见和要求结合我们怎样贯彻的具体意见转发全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总的来说,要及时传达,在全省范围内引起重视。这件事由省政府法制局牵头落实,劳动厅等其他部门要大力配合。 在这个基础上,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更重要的是要认真研究如何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要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新的措施。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要求能马上纠正的必须马上纠正,能够及时整改的必须及时整改。要进一步做好工作,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广东在贯彻实施《劳动法》方面取得较大的成效。 二、突出重点重在落实 《劳动法》的颁布来之不易,要全面正确落实和实施就更难,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广东全面实施《劳动法》是没有问题的,但关键在于贯彻实施中,如何针对广东的实际,弄清楚重点和薄弱环节在哪里,我们应该怎样有针对性地来抓工作,并且真正把这些工作落实到实处。 广东省的经济总量比较大,多种经济成分也比较复杂。经过清产核资,国有企业大概是1.9万多个,它的个数、资产总量、净资产、利润总额都是全国第一。我省的所有企业当中,就是由多种经济成分构成,其中国有和集体企业大概占71.3%,外资企业大概占26%,其它是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可以看出,外资企业所占的比重是比较大的,占四分之一强,所以,如果这些企业不认真地贯彻落实好《劳动法》,那将是一个大问题。刚才的几位领导也谈到了这个问题。我省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今后要进一步做好几项工作。 (一)加大《劳动法》的宣传力度。 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劳动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和自觉性。检查组的几位领导都明确提出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对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义的认识问题还要抓,要研究怎样统一认识,怎样提高认识,就是要处理好几个关系的问题。要把贯彻实施《劳动法》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亲自过问,有时还要亲自检查,分管的领导要尽职尽力来抓。特别是各市县领导要关心落实好这件事。 2、结合“三五”普法教育,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劳动法》宣传教育活动,包括新闻单位在内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知法用法上下功夫,增强全民的劳动法制意识,全面推进劳动管理法制化。 对外资企业和乡镇企业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有的要提出明确的要求。因为有的经营者不知法、不懂法,甚至严重违法,怎么去经营呢?这就是教育问题了!另外,检查组所指出的,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在广东还比较严重。我们会后要进行一次检查,对经营者和劳动者进行一次再教育再认识。这项工作由劳动厅牵头,全面地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再进行教育。 (二)加强立法,走依法治省的路子。 走依法治省的道路,这是非常重要的。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一个国家要长治久安,一个省要长治久安地发展,就要走依法治理的道路。我们要把贯彻实施《劳动法》作为依法治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来抓。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地方性劳动法规、规章,与《劳动法》相配套、相衔接。因为《劳动法》是个基本大法,各个地方的情况又不同,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来配套来完善,使它能够更加严密、更易操作。这方面检查组重点提到了汕头和深圳,再加上有立法权的珠海,还有我们省70个大型企业也要作为重点来抓。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努力做到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和依法治厂。 (三)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为龙头,以三资、乡镇、私营、个体企业为重点,推进《劳动法》的全面实施。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我们要抓好综合配套改革,集中主要精力,围绕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这个中心,指导各地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适应的合同管理制度。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要把三资、乡镇、私营、个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和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实施《劳动法》的重点来抓,要抓落实,要抓出成效。因为广东的外来工,尤其是女职工相当多。检查组的同志指出的情况,的确是事实。可以这样说,广东省的劳动事故多是发生在三资、外资、个体、私营企业,所以,这个要作为重点来抓。 另外,在工时、工资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现在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一些按规定要求应给补贴的,而没有给。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经营者本身可能不懂法,或者可能是懂法而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又违法了;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职工、外来工不懂法,他们有的只想多赚点钱,而不顾什么劳动保护了。所以,检查组提到的这个问题非常重要,要把这个工作作为重点加以解決。 (四)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各个部门要协调工作,各负其责。 《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颁布的,但真正的贯彻执行就要靠我们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各个部门。我们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属各部门应该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这次全国人大,包括省人大下去基层检查工作,就是行使监督权的表现。我们在贯彻《劳动法》过程中,同贯彻其他法律一样,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个有关部门都应该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各级人大汇报《劳动法》贯彻的情况、整改的情况以及提出一些新的意见。那么,人大就可以监督我们,人大发挥好监督权,我们的自觉性就高一点,压力也大一点。人大的监督也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这条也很重要。 另一方面,政府要贯彻落实好《劳动法》,就要依靠各个部门。今天,各有关部门——劳动、工会、法制局、检察院、经委、外经贸委等部门的领导同志都来了,我们要配合好协同好,才不会因为彼此不了解,造成工作上的不协调和困难。总之,我们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一个就是要接受人大的监督,一个就是要配合好,把这个工作进一步抓好。 (五)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发挥工会在贯彻《劳动法》中的重要作用。 什么时候我们都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针对检查组对这方面的工作提出的三条要求,会后,由省总工会牵头,法制局、劳动厅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提出个具体的意见来。就是如何按照检查组提出的要求,解决好怎样依靠工人阶级、怎样发挥工会作用来贯彻执行《劳动法》这个问题。 (六)安排好失业职工和富余人员,保证社会的稳定。 广东上半年整个经济运转基本正常,社会保持稳定。但也有不稳定的因素,实事求是地讲,就是说失业人数增加,下岗的富余人员增加,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所以,有这么几条需要引起注意: 1.省刚开完市委书记会议,主题是如何搞活搞好国有企业。我们一定要加大力度把此项工作抓好。国有企业搞好了,就能长治久安; 2.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认真实施再就业工程; 3.分流安排人员。这几年,我们也做了一些工作,比如说一些煤炭企业比较困难,安全条件差,富余人员多,我们把几千人安排到珠江三角洲;另外就是解决好优化组合的问题,在改组、改制改革过程中,把这些富余人员安排好; 4.推进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障,如果退休职工、富余人员、失业人员医疗无法保证,问题就比较大了,所以这个也要加强; 5.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和职工,特别是生活都还没有着落的,我们要及时采取措施给予帮助。财政上包起来是不可能的,但是,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要特别关心,一定要保证他们能达到基本生活水平。尤其是失业的、富余的人员以及退休老职工,生活费比较低,我们一定要多做工作。 总的来说,我们非常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包括省人大对我们政府工作的检查、支持、监督。会后,我们要认真传达贯彻,抓住重点和薄弱环节,把工作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