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定义加以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李天国研究员认为,滨海新区劳务派遣这将有力地遏止当前普遍存在的滥用劳务派遣现象。 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性的用工方式,本身不存在对错。但是,近年来,部分用工单位存在滥用劳务派遣、损害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关部门测算,到2011年底,全国劳务派遣工有2000多万,个别企业,劳务派遣工甚至达到职工总数70%以上。 滥用劳务派遣,使劳动关系复杂化,更造成劳动者权益的不平等,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待遇的现象十分普遍。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动机各有不同,但造成当前大规模使用有一个共同的因素,那就是此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不完善,给滥用留下漏洞。 李天国介绍说,2008年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问题就出在“一般”和“三性”上。 “既然是‘一般’,就代表着不是‘必须’,而是一种倡导性的要求,缺少约束力。”李天国说。现在,修正案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李天国认为,从“一般”变为“只能”,约束力大大增强,代表着一种强制性,所有用人单位,不管有什么样的原因,都必须遵守,没有例外。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