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塘沽劳务派遣很多人都不会真的在家里闲着,而是选择一些相对轻松的岗位,或者在原单位再次就业,这部分人员就是我们常说的退休返聘人员。那么,退休人员再就业,有哪些注意事项需要了解呢? 一、不可强制单位再买社保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而法律规定,只有劳动者,单位才需要购买社保,并且,退休员工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已退休的人员再就业的,单位没有义务为其购买社保。 二、签订的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 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以一般单位会签订的合同为劳务合同或者退休返聘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三、劳务合同务必约定各项细节 在劳务关系中,退休人员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法律仅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强调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内容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退休人员如与用工方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应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比如工作内容、报酬、医疗服务、劳动保护待遇等都要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体现,以保障合法权益,作为日后维权的有效凭证。 四、不受法定的最低工资的影响 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之间只能认定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所以工资数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五、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双方均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关系,如果没有约定,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六、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因为退休人员年龄较大,身体健康状况与适龄劳动者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工作中发病或受伤的概率较大,但是这些人员发生工伤时,无权要求单位再按工伤等级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受伤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保部门不予受理。 七、不享受法定的休假待遇 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主要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但退休人员已非劳动者,遂不受该法的调整,即退休返聘职工并不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但是,单位可以通过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退休职工也可以享受一定福利待遇。 八、发生争议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合法的,任何一方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注意不能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法规解读: 退休是指职业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情形下,退出职业劳动领域,依法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的一种法律行为以及该法律行为所导致的事实状态。我国实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强制性退休制度,即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必须结束正在进行的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 我国劳动立法上存在这样一个假设: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从事有收入的社会工作。法定退休制度不仅影响到劳动者个人的权利,更有关社会的秩序和管理,如果不严格执行可能导致管理混乱、影响就业秩序、阻碍生产力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备下列特征,即可确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的适格主体,则享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体系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44条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故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既然未规定任何附加条件,正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强行性、禁止性规定,退休年龄法定,不可作随意调整,更不可作扩张解读,必须予以适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劳动法律为社会法,其规范是强制性的。在社会法理论中,养老金具有工资替代的功能,在劳动者开始领取国家基本养老金的情况下,事实上已经不再具有经济从属性,也就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法》第4条和第10条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社会保险法》第16条2款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不足15年的,劳动者可选择或继续缴费,或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此时劳动者是否缴费已不再是强制的,而是可选择的,证明劳动关系此时终止。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