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天津麦克企业某酒店与自然人罗某签订承包协议,约定酒店将其全部业务发包给罗某经营,相关权利义务由罗某承担,罗某需按月向酒店支付3万元承包费用。协议签订后,罗某以酒店名义开展经营,并招聘夏某等13人从事酒店保洁、厨师等工作,但未与夏某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仅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形式支付工资。 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因经营亏损,罗某无力支付夏某等13人的工资。夏某等人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酒店与罗某共同支付拖欠的工资。在庭审中,酒店提交承包协议抗辩称,其已将经营权发包给罗某,夏某等人与罗某系民事雇佣关系,工资支付责任应由罗某独立承担。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罗某应向夏某等13人支付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的工资,酒店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酒店是否需对罗某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该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酒店作为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未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自然人罗某,罗某以酒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招聘的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酒店主营业务范畴,构成违法发包行为。罗某未足额支付工资,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因此,酒店需与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酒店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据承包协议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向罗某追偿。 延伸思考 本案折射出企业发包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发包企业需摒弃“以包代管”思维,在合作前严格审查承包方资质,避免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同时应在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承包方须依法承担用工责任”,并建立定期监督机制,关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劳动者权益事项,防范连带责任风险。劳动者则需增强维权意识,入职时主动确认实际用工主体,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保留工资记录、工作证等关键证据;遭遇欠薪或工伤事故时,可同步向发包方与承包方主张权利,通过仲裁、诉讼或劳动保障监察等多渠道维权。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