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崔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天津劳务派遣于2013年成立某纸制品有限公司,崔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为监事。2019年12月25日二人办理离婚登记。2019年7月周某由马某招聘入职该公司,在车间从事卷管工作,周某的工资多为现金发放,极少部分由马某微信转账。2023年3月21日,周某在工作中受伤,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该公司称与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周某的工作内容系马某承包项目。周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驳回周某请求。周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周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该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车间工作,受到该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使用的设备、工具等均由该纸制品公司提供,从事的工作是该公司生产经营组成部分,且马某系公司的监事,一直以公司的名义招聘工人,并在招聘时未明确告知是个人用工。虽然马某与该纸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但合同签订日期是在周某入职之后签订,马某亦无证据证明在周某的权利受到重大影响和损害时,马某向周某告知自己独立于该公司的身份或用工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故应当认定周某与该纸制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是否与该纸制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工伤责任,通过设置层层转包、承包等方式,或者采取签署劳务合同、合作合同等名义上非劳动合同的方式,试图规避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审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遵循“事实优先”的原则,要剥开非劳动关系化“外衣”,重点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即人身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包括劳动者是否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工作内容是否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的档案资料等证据大部分由用人单位掌握,尤其是一些小微企业,用人管理制度不完善,对于员工招录、工资支付等随意性较大,造成劳动者举证困难。所以在审理此类纠纷中,要刺破“隐蔽劳动关系”的面纱,对“假外包真用工”的违法用工行为予以纠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